醫院應否返還冷凍胚胎引訴訟
本報訊(記者王曉穎 通訊員熊娟 張芳敏)對于冷凍在醫院的胚胎,當事人可以要求醫院返還嗎?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關于冷凍胚胎返還引發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醫院向原告張女士返還代為保存的冷凍胚胎一枚。
記者了解到,原告夫婦因婚后一直未生育,到被告醫院進行助孕治療,與醫院簽訂了《試管嬰兒簽約治療協議書》,接受治療后獲得可移植胚胎3枚。在兩次胚胎移植未受孕成功后,雙方簽訂了協議終止確認單,剩余冷凍胚胎1枚1管存放在醫院處保管。對剩余冷凍胚胎,張女士決定更換醫院進行胚胎移植手術,便與醫院協商返還胚胎事宜。
被告醫院表示,冷凍胚胎的移送、接收、使用均有嚴格的技術條件限制和法律法規約束。醫療機構有相應設備、技術、制度流程等保證冷凍胚胎的安全性,患者自行保存、轉運可能會對胚胎帶來風險,因此拒絕返還。
雙方交涉未果后,張女士遂訴至東湖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醫院返還委托其保管的1枚冷凍胚胎。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夫妻在醫療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形成的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胚胎的形成源于夫妻雙方精子卵子的結合,包含夫妻雙方的遺傳基因,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和情感屬性,夫妻雙方對胚胎天然地享有專屬性權利。
其次,原告主張取回冷凍胚胎并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亦不違背傳統社會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告取回胚胎后可能存在的倫理風險由原告自行承擔后果,并不能成為醫院拒絕返還的理由。
冷凍胚胎在轉運和存儲過程中需要特定的技術手段才能保持其生物活性,法院在庭審中對此進行了釋明。原告表示自行取回時會采取相關措施,并自愿承擔冷凍胚胎轉運和存儲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同時明確表示不會采取非法代孕的方式繼續孕育胚胎。
王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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