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是最大的民生。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強化就業優先政策,健全就業促進機制,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為實現這一目標,需要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其中重要一環便是建立健全相關勞動保障體系。
新就業形態對拓寬就業新渠道、培育發展新動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現實當中,相關從業人員還存在“弱從屬、無保障”等問題,“去勞動關系化”用工越來越普遍,使具備一定從屬性的平臺從業人員難以被認定為勞動關系,導致他們無法享受相應的勞動保護。
黨的二十大報告同時提出,健全勞動法律法規,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這對于強化勞動保障,維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優化自主創業環境,不斷拓展就業創業服務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如今,聚焦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問題是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的題中之義。從總體上看,應抓緊研究制定保障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的勞動保障體系,完善并落實各項支持保護的政策措施,規范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健康發展,促進平臺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更好促進勞動者提升就業質量,并在勞動中實現自我價值感。
其一,根據社會發展及時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勞動者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支付、參保范圍等勞動基準條款,將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護納入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新就業形態相關各方的權利義務,明晰認定標準,確立勞動標準,促進長期以來“勞動關系認定難”等一系列核心問題的解決。
其二,統籌兼顧勞動者保護和產業發展的雙重需要,堅持“平等保護”“雙向保護”原則,既強化勞動者保護,防止勞動關系泛化,防止用工企業為規避勞動用工風險濫用外包、轉包等形式掩蓋用工事實,又不過度增加平臺企業負擔,推進平臺經濟健康穩健發展。
其三,推進職工民主參與和集體合同的相關立法,明確民主協商和集體合同的內容,保障勞動者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發揮集體協商的功能和作用,推動集體合同制度落實,促進企業和職工雙贏,助力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此外,根據全國總工會印發的《關于推進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協商協調機制建設工作的通知》,要充分發揮工會在平臺工作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暢通和規范勞動者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渠道,逐步完善平臺企業的協商協調機制。
其四,相關部門應指導和督促企業依法合規用工,切實履行用工主體責任,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目前,新業態用工分為“符合確立勞動關系”“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和“個人依托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三種情形。對于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勞動者,要督促用人單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對于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勞動者,要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對于個人依托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的勞動者,指導用人單位按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勞動者權益保障責任。
其五,完善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針對該群體職業特點提供相應的社會保障,放寬職業身份、就業區域、戶籍等限制條件,方便勞動者以個人身份參保,同時賦予平臺企業承擔必要監管和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總之,保障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讓平臺企業的發展成果更加公平地惠及廣大從業者,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將極大增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的吸引力,從而有效發揮平臺經濟對于就業的擴容提質作用,更好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
(作者單位分別為上海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復旦大學新聞學院,勞動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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