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新法條文數從原來的33條增加至41條,將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范市場競爭行為的基礎性法律,于1993年制定實施,經2017年全面修訂、2019年修改完善,在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訂是健全完善反不正當競爭規則制度的重大舉措,對于推動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優化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本次修訂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實踐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近年來反不正當競爭的工作經驗,制度創新顯著,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增加了“預防不正當競爭”的宗旨,將現行法中主管部門“查處”職責擴大為“監督檢查”職責,競爭法的體系性進一步增強。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實施以來,對于主管部門的職責規定一直是“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這次修訂改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這一關鍵詞的變化,上承新增的第三條“國家健全完善反不正當競爭規則制度,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即國家的反不正當競爭從政府查處擴大為立法執法司法的健全、完善和加強;同時還統攝下列相關條款:行業組織引導規范的對象從“會員”擴展到“本行業的經營者”,新增了平臺經營者“引導、規范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公平競爭”“發現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按規定向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報告”,以及“經營者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對其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說明情況、提出改進措施”。這些修改和新增,連同總則立法宗旨中新增的“預防”,可以認為我國未來的反不正當競爭,將從聚焦案件查處、裁判的事后規制向事中甚至事前規制擴展。審視新增的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還可以認為,本次修法還可能進一步增強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在立法執法司法鏈條上的深度融合。通過上述融合、整合,保障各類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有助于更好地實現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目標。
二是回應了數字經濟迅速發展的需要,為我國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新業態行穩致遠保駕護航。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增加了互聯網專條,對規范互聯網競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層出不窮,對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帶來新的沖擊。202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反不正當競爭法執法檢查報告提出健全市場體系基礎制度,構建完備的競爭法律制度。2024年市場監管總局頒布實施了《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此次修法吸收了這些工作成果和經驗,對于網絡不正當競爭的規制表述更精細、路徑更有效,網絡不正當競爭規制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例如,將不當獲取使用數據、網絡領域惡意交易等行為增列為不正當競爭規制的行為,將“不得利用技術手段”修改為“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平臺規則等”,細化了虛假宣傳、商業混淆的行為構成等,新增了平臺經營者反不正當競爭方面的相關義務。這些修改,細化行為構成,拓展了規制的路徑,有助于進一步提升規制效率。
三是針對現行法存在的不足,將商業混淆中的幫助行為、商業賄賂中的受賄行為增列為法律禁止的行為,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更加契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濟機制,有助于提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效率和公平性。修改后的第二十三條還規定,銷售涉嫌混淆行為的違法商品的,應當予以處罰,但如果銷售者不知道其銷售的商品屬于違法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不予行政處罰。在法律責任上如此界定合理合情,有助于解決商業混淆規制中的空白、模糊地帶問題。此外,商業賄賂中行賄受賄一起查,體現了對賄賂行為機制、辦案規律的尊重和運用。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夯實了法律基礎。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相信有關部門會進一步完善配套制度,細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規則,確保執法尺度精準、統一。同時,還要進一步加大普法力度,引導各方面更好地理解法律,推動立法效應逐步釋放,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持續注入法治動能。
(作者系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北京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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