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喀則市拉孜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該案在審理中生動應用新時代“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對真誠悔罪者給予從寬機會,對違法行為堅守追責底線,讓司法既有溫度,更有力度。
據了解,案件源于一起日常工作中的爭吵。當時,被不起訴人次某與同村村民拉某因“3·28”活動拔河節目派人事宜發生口角。次某情緒失控順手拿起身旁的茶碗砸向被害人拉某致其右側眉骨部位受傷,經司法醫學鑒定為輕傷二級。
案發后,次某深感懊悔,主動向拉某賠禮道歉,并積極賠償,雙方在檢察院的主持和村委會的調解下自愿簽訂刑事和解協議,被害人接受道歉并出具了諒解書。
據介紹,為提升辦案質效,拉孜縣人民檢察院就此案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參與評議。會上,檢察官詳細匯報案件的起因、傷害后果及刑事和解情況,并闡明不起訴的法律依據。與會人員經充分討論,一致同意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不等于“無責任”,拉孜縣人民檢察院通過“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向拉孜縣公安局發出《檢察意見書》,建議給予次某行政處罰。最終,拉孜縣公安局對次某作出相應的處罰,確保“違法必擔責”。
而拉孜縣人民檢察院對這起故意傷害案的處理,是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精準實踐,是對輕微犯罪“寬而不縱”,彰顯司法人文關懷;是對行政違法“嚴而不過”,堅守了法律剛性底線。
相關法律法規鏈接:
“寬”有溫度,給真誠悔罪者“改過之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無需判處刑罰的案件,檢察院可作出不起訴決定。本案中,次某雖構成犯罪,但其通過積極賠償、認罪認罰,主動修復社會關系,適合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符合“司法謙抑”原則,能有效節約司法資源,避免“小案大辦”,讓司法力量聚焦嚴重犯罪,同時不貼“犯罪標簽”,有助于減少行為人就業、生活、回歸社會的阻力。
“嚴”有底線,違法行為必須“責罰相當”。刑事免責不代表“一放了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不起訴后需行政處罰的,檢察機關應提出檢察意見。本案中,檢察機關提出對次某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正是對“嚴”的堅守,防止“寬嚴失衡”。
檢察官提醒:控制情緒是第一法則。肢體沖突升級為違法犯罪,冷靜溝通、協商調解才是化解糾紛的正道。
違法必究是鐵律。即使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仍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切勿心存僥幸。
依法維權是正途。遇到糾紛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而非用“拳頭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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