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動物傷人 棄養、投喂者需擔責
被遺棄之后,流浪的寵物們開始在人們生活的邊緣游蕩,在它們走進人們視野博取關注的同時,一些因其造成的財產損失甚至人身傷害的事件也在不斷增加。
流浪動物致人損害時如何確定賠償義務人?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出現傷人行為應該找誰擔責?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獲悉,房山法院通過調研發現,現實生活中存在許多無法找到責任人或者管理人的流浪動物及野生動物,它們的增加,不僅帶來了大量的環境衛生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威脅到居民的人身安全。
法院通過三起典型案例,厘清流浪或野生動物傷人之后,棄養人、投喂者甚至政府的責任。
案例1
流浪犬咬傷人 原主人承擔全部醫療費
在諸多流浪動物中,有一部分是被原主人遺棄而無家可歸的“毛孩子”。
近日,在房山法院審結的一起流浪動物致人損害的糾紛案例中,被告王某于兩年前購買了一只寵物柴犬,由于柴犬經常在晚上不停吠叫,王某的鄰里關系受到影響,王某決定將柴犬“送人”。
時隔半年后,柴犬自行回到王某居住的小區附近流浪。某日清晨,流浪的柴犬將正在小區散步的張某咬傷,張某為此支出醫療費600余元。后張某將柴犬的原主人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庭審中,王某稱柴犬原來確實屬于其個人所有,但早已送人,現在柴犬和自己沒有任何關系,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然而王某并未向法院提供柴犬現在主人的任何信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于自己飼養、管理的動物應當負有較為嚴格的管理控制義務,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動物侵權行為的發生。該案中,作為柴犬的原飼養人王某未對飼養的動物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進行妥善的安排,名為“送人”實為遺棄,致使飼養動物脫離管控致人損傷。遺棄動物在遺棄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王某賠償張某全部醫療費用。
法院介紹,對于此種情況產生的侵權行為,無論是飼養人或管理人在主觀上自愿放棄對動物的占有,還是被動喪失對動物的占有,只要客觀上造成動物離開飼養人或管理人的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后果,都應由原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2
遛犬時被流浪貓抓傷 犬主向投喂人索賠獲支持
在法院審結的另一起流浪動物致人損傷案例中,原告趙某遛犬時,一只流浪貓與趙某的犬只發生打斗,并將趙某抓傷。趙某認為,同小區的劉某經常投喂流浪貓,流浪貓已被劉某實際收養,劉某已成為貓的主人,因此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賠償其醫療損失1500余元。
庭審中,法院當庭播放了事發時的監控錄像。錄像顯示,事發地位于劉某家門前的公共通道。趙某遛犬時未拴犬鏈,在路過事發地時,趙某所遛的犬與一只貓發生廝咬,之后趙某為保護自己的犬,到兩只動物之間將貓踢開,在此過程中趙某被貓抓傷。
法院認為,流浪貓的特性是無主、長期在戶外生存,劉某的投喂行為是基于對動物的幫助心理,即使是長期投喂,亦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或占有,亦無對流浪動物的控制力。但劉某長期投喂流浪貓,使其生活社區的公共環境中形成了一個流浪貓獲取食物的固定地點,導致了流浪貓的聚集,給社區的公共環境帶來危險。在未采取適當措施的情況下,該行為是對公眾共同利益的一種不合理干涉及影響,此危險影響與趙某受傷之間存在因果聯系,劉某應承擔相應責任。
同時,趙某在遛犬過程中未給其飼養的犬拴犬鏈,且在貓犬發生廝咬過程中采取的行為亦有不當之處。因此,趙某對于其自身所受傷害亦存在一定過錯。最終,法院認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劉某需賠償趙某一半的醫療費損失。
法院提示,根據《民法典》第1245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在無法確定飼養人、管理人的情況下,受害者需要承擔更重的舉證責任以確定賠償義務人。此外,從飼養寵物登記到流浪動物的救助與管理,離不開政府部門的指導與協調,政府和相關部門都應肩負起責任。
案例3
公園晨練遭野豬撞傷 法院判當地政府給予補償
除了我們身邊常見的流浪動物外,還有一些天生的流浪者常常闖入人類活動區,引發傷人事件,如:野豬、亞洲象、金雕等。這些野生動物致害如果處理不當,可能會影響公眾參與和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積極性。
為切實解決這類問題,我國于1988年制定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便建立了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制度,并歷經多次修訂和完善。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2022年修訂)第19條的規定,“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根據該規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截至目前,北京、云南和浙江等10余個省市制定了省級層面的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規則。例如:北京市出臺的《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21條明確規定,“因保護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區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在房山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林某在公園廣場晨練時,不幸被野豬撞傷。經群眾報警,林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林某左恥骨骨折、重度骨質疏松、頭部外傷等。后林某將某政府訴至法院,要求經濟補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野豬目前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屬于《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條第2款規定受保護的野生動物。該案中,林某系被野豬撞傷,應當適用《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最終,法院判決當地人民政府向原告林某支付補償款2.3萬元。
法院提醒,當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給人民群眾造成財產損害,首先可以尋找當地政府來補償。如果當地居民和政府圍繞補償金額發生爭議,受損的居民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補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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