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1號案件”一審判決
北京金融法院成立當日立案受理的一起債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即“1號案件”,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北京金融法院依法確認,大連機床集團公司在發行債券過程中存在虛假陳述行為,進一步確認案涉銀行及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亦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判決其在責任范圍內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2021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掛牌成立當日在線受理了“開門第一案”——“藍石資產與興業銀行等”全國首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訴訟標的額逾5億元。
糾紛源于2016年8月,大連機床集團公司發行了5億元超短期融資券,由藍石資產擔任管理人的基金陸續買入并持有。融資券到期后,發行人無法還本付息,后被法院裁定破產重組。藍石資產指出涉案債券發行信息披露存在虛假陳述,導致其購買了“垃圾債”,損失重大,怒而將債券主承銷商興業銀行以及包含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信評估公司等在內的多家服務機構一并起訴。
案件審理過程中,按照《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通過原告方的舉證和訴訟中的司法審計程序,北京金融法院依法確認了大連機床集團公司在發行債券過程中存在包括隱瞞真實財務情況、虛構應收賬款質押等虛假陳述行為,并以此為基礎進一步確認案涉銀行及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亦存在虛假陳述行為。
北京金融法院審理認為,案涉銀行對大連機床集團公司出具的企業財務信息,特別是四筆高額質押應收賬款未充分履行盡職調查和獨立判斷的勤勉盡責義務,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審報告以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亦未盡到審慎核查和必要的調查、復核義務,均構成虛假陳述。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未進行職業判斷,未保持職業懷疑,審計過程中存在未勤勉盡責情況,亦構成虛假陳述;律師事務所未按照行業要求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進行核查,以判斷案涉債券是否獲得合法有效增信,進而出具法律意見書,構成虛假陳述。
法院同時認為,藍石資產作為專業的機構投資者,其投資決策雖在一定程度上受虛假信息披露的影響,但其注意義務仍有別于普通投資人。在案涉融資券已被發行人、承銷商、評級機構連續發布無法兌付風險提示的情況下,藍石資產仍然堅持購入的行為,可減輕其他侵權方的賠償責任。
更重要的是,根據查明的事實,藍石資產實際從事了案涉債券的營銷工作,并收取了發行人返費。案涉債券違約后,藍石資產將購入債券的部分原因解釋為履行案外義務,并非完全出于投資目的。在此情況下,法院認為應當進一步減輕各侵權方的賠償責任。
據此,北京金融法院根據案涉債券各參與方對損失的過錯程度,虛假陳述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酌情確定案涉銀行在大連機床集團公司賠償責任10%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在大連機床集團公司賠償責任4%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在大連機床集團公司賠償責任6%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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