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高校可在海南自貿港獨立辦學
本報訊(李爭艷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任明超)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近日聯合印發《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系統設計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的基本規則,探索新的辦學模式。
《規定》明確,境外高水平大學、職業院校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理工農醫類學校或者校區,舉辦主體限于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包括國外以及港澳臺地區獨立設置的高水平大學、職業院校,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辦學學科類別限于理學、工學、農學、醫學4個學科中一個或多個學科。辦學機構應當具有良好的辦學聲譽和較高的國際知名度,具有理工農醫類方面的學科優勢,畢業生具有較高的就業質量和良好的業內評價。
根據《規定》,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是中外合作辦學模式之外的新探索,與以往的中外合作辦學相比,不需要中方教育機構共同參與舉辦,但中國境內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可以通過提供土地、校舍、資金等資源參與辦學。此外,在決策機構人員構成、招生、教學、學術治理等方面都實行更加自主、靈活的政策。
辦學機構除了享受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規定的優惠和扶持政策外,還可以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規定的優惠政策。學校進口自用的教學科研儀器設備享受“零關稅”政策,與學校一起到海南的合作企業,符合條件的都可以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還有高端人才15%的個人所得稅上限;外籍人士居留更加便利,海南逐步實施更大范圍適用免簽入境政策,逐步延長免簽停留時間,對外籍人員赴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工作許可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外籍教師及工作人員在海南工作、居留、生活更加便利;海南按照現有政策,對引進的國內外知名高校在科學研究、機構設置、人才引進及其子女配偶落戶、子女入學、醫療保障、購房購車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同時,海南自由貿易港還將根據法律授權,結合實際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優惠政策。
《規定》還強調,辦學應當遵守中國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則,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辦學機構作為中國的高等教育法人,要接受中國法律的監管。辦學機構要按照中國對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要求開設包括中國憲法、法律、公民道德、國情等內容的課程。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