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日前發布,將自3月20日起施行。該“解釋”特別強調,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道德”,不能簡單等同于日常道德標準,而應當是特定商業領域普遍遵循和認可的行為規范。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道德是判定企業行為正當性的重要標準,科學認定商業道德對防范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至關重要,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評判標準。對于企業來說,在經濟活動中既要遵守法律法規,同時也要遵守一定的行為規范,即“守法規”和“講道德”并舉。
然而在現實中,企業不講商業道德的行為屢見不鮮。惡意詆毀對手、欺騙顧客,虛假宣傳、強迫交易等,對市場的公平競爭形成了很大的威脅。
雖然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早已列入了商業道德的相關條款,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如何準確地界定商業道德,卻存在著不同的認識。這也是此次出臺司法解釋的目的之一。從廣義的角度來看,那些違反法律法規的企業生產經營行為都是喪失商業道德的表現,但反過來,不講商業道德的行為卻不一定違法違規。按照此次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行業規則或者商業慣例,以及對消費者權益、市場競爭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等因素,依法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
同時,考慮到網絡經營行為與傳統經營行為交叉融合,可能尚未形成一些普遍遵守和認同的規則底線,《解釋》規定,法院認定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時,可以參考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自律組織制定的從業規范、技術規范、自律公約等,引導從業者誠實守信經營。
總之,對于商業道德的司法解釋,目的還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通過不斷明晰界定商業道德的內涵,有利于對不講道德的商業行為實施更為精準的識別和打擊。如此,遵守商業道德、實行誠信經營的企業才能得到更好地發展,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也才能真正地建立起來。
(作者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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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劍:為民企創造公平競爭環境
“意見”主要內容可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降低企業成本、解決融資難題、放寬市場準入、強化創新支持。[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