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暴發,暴露了各國應急物資采購和調配體系的不足,特別是緊急狀況下醫療物資等專業物資、非常用物資(以下簡稱“緊急物資”)采購和調配體系的短板。緊急物資的采購和調配呈現出采購調配量大、時間緊急、供應和需求主體分散、緊急物資甄別分類要求高等特征,對采購和調配體系的精確性和時效性都有極高的要求。在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高度垂直化、行政化和勞動密集而非技術密集、資本密集的制度與此種需求存在明顯張力。抗疫已取得階段性成果,亟需對緊急物資的采購和調配體系予以反思、建構,在其中遵循法治原則。
此次抗疫使我們看到,對緊急物資采購和調配采取垂直化管理制度的代理成本極高。主體及其權責范圍不清晰,決策過程不清晰,進而導致決策緩慢、低效。在沒有時間壓力和精準要求的情況下,這種決策過程與物資采購和調取需求之間的矛盾并不突出,但勞動密集而非資本密集、技術密集的制度無法建立應對精準和緊急需求所需的現代物流體系。在這次防控初期,即便在多方采購的物資都從省內外和國內運抵武漢后,緊急物資沒有被立即高效精準地分配到各醫療機構,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一些物資告急,特別是醫護人員急需的防護服、口罩、試劑盒等甚至局部斷貨。
在此,我們需要反思各級政府在緊急物資采購和調配系統中的定位和功能,發揮現代物流企業的優勢,構筑一個由中央政府、省級人民政府、其他地方政府和物流企業共同參與的多層次、多主體的體系和結構。
在這一多元主體和多層次體系中,應當給予物流企業一席之地,使其發揮自身長期積累下來的技術、信息和管理優勢,利用其已經鋪設和經過無數次檢驗的物流基礎設施和人員優勢,準確、高效地購買、儲藏和分發救災物資。如此可使我們充分利用現代物流企業瞬間精準觸及各處的高度扁平化服務模式,成功將企業投入大量資金、人力資本和試錯成本后鍛造出的現代物流體系在關鍵時刻服務于公眾,有效應對非常時期的緊急物資采購和調配的特殊需求。
地方政府則應當逐步擺脫救災物資接收者、儲存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從直接面向群眾的物資分發者這些典型的勞動密集型角色,逐步成為參與組建外包網絡的大型物流企業與亟需緊急物資的公共部門和其他主體之間的協調者和監督者,就體系的執行效果進行實時評估并作出有效調整。
這一體系中,中央政府不應僅僅作為后援提供資金和人員支持,而要主動在總體上設計和執行資源調配體系,提供稅收優惠的激勵措施,吸引企業參與,制定選拔外包企業的標準和流程,針對地方政府與物流企業,設計和執行監督制度,真正成為緊急救災物流體系的設計者、構建者和監督者。
緊急物資采購和調配的市場化改革,具有明顯的合理性;通過國外十幾年的嘗試和驗證,其可行性和實際效果也得到了充分證明。
以此次抗疫為契機,盡快在我國建立現代緊急物資采購和調配體系,既為打贏此次新冠肺炎防控之戰提供堅實的保障,又為將來的各類公共緊急事件未雨綢繆。具體而言,中央政府應盡快制定招投標規則,宣布建立市場化的緊急物資采購和調配體系,制定和發布吸引市場中成功的電商和物流企業參與新體系的規則和流程,促其積極參與、早日開啟遴選程序。同時,應當通過公開和公正的渠道,遵循自愿、有償的原則,展開對電商和物流企業的遴選,避免有的地方政府將技術、資金和管理水平不夠的企業納入新的體系中。從選定的企業購買緊急救災物資的采購、儲存和其他物流服務及其附隨設備,依市場價格支付對價,至少需要涵蓋其提供應急服務的全部邊際成本和部分固定成本,避免企業在緊急物資采購和調配中出現制度扭曲,從而避免對企業形成中長期的反向激勵;為此,需盡快公布相關的規則和規范。發揮備選企業信息匯集和技術處理平臺的優勢,就其物資采購和調配服務的提供、定價和效果都必須建立一個性價比較高、使用友好的配套信息平臺,提供實時信息,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有效監督。
(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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