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等表述寫入憲法,為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提供了憲法指引。習近平同志強調,“我們要以更大的力度、更實的措施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形成綠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使我們的國家天更藍、山更綠、水更清、環境更優美”。更大的力度、更實的措施包括不斷完善環境法治,提高環境法治建設的精細化水平,在綠色發展、污染防治、生態系統保護、生態環境監管等方面形成更加嚴格有效的體制機制,推動生態環境協同治理。
融入生態文明和可持續發展的立法理念。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立法目的中融入生態文明和可持續發展的立法理念,明確提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在國際上,《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等文件中均提到可持續發展理念對于處理生態、經濟與人的需求之間關系的重要作用。可持續發展理念體現的是對人類共同利益、長遠利益的維護。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發展不平衡,區域環境容量和承載力也有很大差異,客觀上要求環境政策和立法應因地制宜,根據流域、區域、行業特點,增強立法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可持續發展理念強調在尊重生態環境、保護整體需要的基礎上,在具體法律制度的內容、程序以及與其他制度的銜接上,既體現生態環境領域的特殊性與差異性,也堅持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為目標。環境法治的目標應該是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生態安全領域立法,先后頒布了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等。2014年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生態保護紅線”,是對國家生態安全的進一步細化與制度性闡釋。“生態保護紅線”是保證生態系統長期健康發展的生命線。當前,需要增強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處理好生態保護紅線與生態補償銜接、生態保護紅線與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關系等問題。
整合與創新環境資源管理體制。提高環境法治建設精細化水平,還要對環境資源管理體制進行整合與創新,重點是明晰環境資源各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問責機制,加強部門間協作,提高環境資源管理體制效果。應創新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重點完善生態環境修復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等。加強資源制度立法,包括自然資源產權制度、自然資源流轉與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等。在實體環境權利方面,建立較為全面的生態權益保護制度,保障公民環境權。在程序環境權利方面,拓寬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渠道,注重公眾參與過程的組織性和有效性,及時、全面地反饋參與結果。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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