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西藏山南市浪卡子縣措嘉冰川的景觀。 新華社記者 邱星翔 攝
《西藏自治區冰川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的實施具有哪些重要意義?《條例》對哪些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近日,記者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進行了采訪。
據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處長索珍介紹,制定《西藏自治區冰川保護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筑牢青藏高原生態安全屏障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必然要求。
西藏是我國冰川最為豐富的區域之一,保護好冰川對維護西藏、青藏高原乃至全國的生態安全都具有重要意義。西藏歷來重視冰川保護工作,在已經頒布實施的《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西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中制定關于建立冰川保護體系、開展冰川監測、嚴格管控冰川周邊區域人類活動等保護條文。此外,西藏還印發了《西藏自治區“十四五”時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規劃(2021—2035年)》等文件,針對冰川保護制定了相應的政策措施。
但總體來看,關于冰川保護的政策、法規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監督和管理機制,亟需制定專門的冰川保護條例,為此專門制定了《西藏自治區冰川保護條例》,為西藏冰川保護工作提供明確、系統的規則指引。
那么《西藏自治區冰川保護條例》對哪些內容作出了具體的規定?記者了解到,《條例》共二十九條,對部門職責、保護規劃、調查確權、分類管理、保障措施、生態環境保護、災害應急及監督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其中,在政府職責方面,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冰川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冰川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的冰川保護工作。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冰川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同時,明確了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冰川調查、進行動態監測、建立冰川檔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分級和屬地相結合的方式,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確權登記。
在冰川分類管理方面,《條例》對自然保護地冰川、國家公園內冰川、自然保護區內冰川、生態保護紅線內冰川、區域外冰川作了具體規定。
自然保護地冰川的保護方面,明確了自然保護地建設過程中,應當開展冰川與周邊生態系統的協同保護。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內的冰川的保護方面,明確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生態保護紅線內的冰川保護方面,明確了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型冰帽冰川、小規模冰川群等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對重要冰川實施封禁保護。區域外的冰川保護方面,明確了在未劃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地以及生態保護紅線的冰川周邊區域,從事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采砂、采礦、采石、采伐、取土、取水等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部門在辦理許可時,應當加強審查,消除或者減少對冰川的不利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被許可人在未劃入自然保護地以及生態保護紅線的冰川周邊區域從事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或者采砂、采礦、采石、采伐、取土、取水等活動,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消除、減少對冰川不利影響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