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西藏自治區衛生城鎮創建標準,簡化優化評審程序,提高創建管理精細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日前,自治區愛衛會印發《西藏自治區衛生城鎮評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相關標準,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自治區衛生城市由自治區愛衛會組織評審,每3年為1個周期,原則上第3年第四季度集中命名。城市符合現行衛生城市標準要求的,可于評審周期第1年四月前將申報材料提交至自治區愛衛會。評審包括線上評估、現場評估、社會公示等程序。自治區衛生城市自命名后每3年為1個復審周期。
《辦法》明確,自治區衛生縣、自治區衛生鄉鎮和自治區衛生村(居)由各地(市)愛衛會組織評審,自治區愛衛辦組織抽查。自治區衛生縣申報范圍僅限非市人民政府所在縣,自治區衛生鄉鎮申報范圍僅限非市、縣人民政府所在鄉鎮,自治區衛生村(居)申報范圍僅限行政村。
《辦法》要求,自治區衛生城市復審采取線上評估和現場評估形式,其中現場評估采用明查或者暗訪,明查和暗訪的比例原則上為1∶2,具體評估方式隨機確定。自治區衛生縣、自治區衛生鄉鎮和自治區衛生村(居)復審由各地(市)愛衛會參照自治區衛生城市復審要求自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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