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印發的《新冠病毒抗原檢測應用方案》以及國家藥監局有關工作要求,為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醫療器械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明確現階段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監管政策措施,日前,自治區藥監局下發關于進一步明確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監管措施的公告。
自治區藥監局要求廣大經營者,凡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零售藥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可通過線上線下渠道向消費者銷售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企業開展抗原檢測試劑批發業務,要取得含體外診斷試劑經營范圍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網絡銷售抗原檢測試劑的零售藥店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要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市級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同時,要求各級監管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管,強化宣傳引導,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醫療器械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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