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西藏自治區商務廳獲悉,為培育、扶持和保護“西藏老字號”,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和技藝,進一步加強對“西藏老字號”的規范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自治區商務廳制定出臺了《“西藏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據介紹,《辦法》共五章二十一條,分別是總則、認定標準與程序、標識使用、管理與考核、附則,主要規定“西藏老字號”的定義、市場主體需具備的認定條件、標識使用的方式、部門監管職責與企業考核要求等內容。
《辦法》明確,“西藏老字號”是指在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者服務,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鮮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蘊,得到社會廣泛認同,形成良好信譽的品牌。
《辦法》規定,被認定為“西藏老字號”的市場主體必須滿足在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登記設立,字號傳承已滿30年,具有與字號相一致的注冊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具有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者服務,具有傳統文化背景、地域特色、歷史積淀和文化底蘊,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得到社會廣泛認同和贊譽,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等七項認定條件。
《辦法》要求,申請認定“西藏老字號”的市場主體,應提交“西藏老字號”申報表,市場主體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三年經營情況,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代表性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材料,傳承獨特產品、技藝或服務的證明等九項材料。《辦法》還明確“西藏老字號”的認定程序,包括發布通知、提出申請、資料提交、調查鑒別、專家評審、社會公示、作出決定等。
《辦法》指出,“西藏老字號”市場主體可以在對應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宣傳介紹材料中規范使用“西藏老字號”標識。在使用“西藏老字號”標識時,應與獲得認定的市場主體名稱和代表性注冊商標相一致。此外,自治區商務廳將統一制作和頒發“西藏老字號”證書和牌匾,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自行制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相關證書或牌匾。
《辦法》還規定了,獲得“西藏老字號”稱號的市場主體應當接受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如發生單位名稱等信息變更時,應當在變更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應當在每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市(地)商務局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的報告,市(地)商務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匯總報自治區商務廳等內容。
另外,獲得“西藏老字號”稱號的市場主體存在損害消費者利益、出售“西藏老字號”證書等問題時,《辦法》規定,經自治區商務廳核實后,視情節決定暫停其“西藏老字號”標識使用權或取消稱號,收回證書及牌匾,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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