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簡稱條例)24日在拉薩發布。
“西藏是青藏高原的主體,是世界屋脊、亞洲水塔、地球第三極的核心區,對保障我國生態安全、維護南亞及周邊國家生態平衡、氣候系統穩定具有重要屏障作用。”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周亦峰說,西藏自然生態系統先天脆弱、自我維持和恢復能力差,一旦遭到破壞,有的需要幾十年上百年才能恢復,有的真是不可逆轉。只有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
圖為西藏薩普冰川(資料圖)。中新社記者 何蓬磊 攝
條例共十章68條,明確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據、適用范圍、保護好青藏高原生態的重大意義,對編制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規劃提出要求,對生態文明高地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制定專項規劃等提出要求,形成統一的規劃體系。
按照構建生態文明體系的要求,條例分別對構建以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和環境風險有效防控為重點的生態安全體系、以產業生態化和生態產業化為主體的生態經濟體系等提出了要求。
1月24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代表們舉手表決《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草案)》。中新社記者 何蓬磊 攝
西藏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勇扎表示,條例體現了西藏特色、時代特征,對實施冰川、江河湖泊、森林草原保護及自然保護地、極高海拔生態搬遷、青藏高原特有珍稀物種保護等作出規定;對國家確定的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態保護和修復、藏東南高原生態保護和修復、“兩江四河”造林綠化與綜合治理、青藏高原礦山生態修復等重大生態工程作出規定;對弘揚民族傳統優秀生態智慧等方面作出規定。
周亦峰介紹,2020年7月,西藏全面啟動生態文明建設立法工作,對各方面提出的2600余條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分析梳理,反復推敲、逐條修改,確保條例方向正確、結構合理、邏輯嚴密、符合實際。
條例指出,以“五個高地”為依托建設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即明確建設國家生態安全屏障戰略地、國家綠色發展試驗地、國家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示范地、國家自然保護樣板地、國家生態富民先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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