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甘孜新龍公安查獲一起非法采石行為
中國西藏網訊 9月24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龍縣沙堆派出所民輔警在日常巡邏中,發現沙堆鄉境內有人利用挖掘機在一石崖處采挖石料,當即對現場人員展開調查,在確認采挖石材無任何合法手續后,巡邏民警遂將違法嫌疑人帶回派出所核實。經查,違法嫌疑人仁某某某(男,新龍縣人)對其無證采石變賣牟利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該案已移交新龍縣自然資源局調查處理。
為保護生態環境和國土資源安全,筑牢長江黃河上游生態屏障,新龍縣公安局在強化社會治安大局持續穩定的同時,結合轄區實情,主動擔當作為,以“零容忍”的高壓態勢堅決打擊非法采石行為。(中國西藏網 通訊員/任文波)
法律鏈接
1、對無證采礦的,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2、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3、依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領取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4、對于違法開采礦產資源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依照《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等有明確規定。對違法開采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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