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西藏網訊 行政復議是政府系統自我糾錯的監督制度和解決“民告官”行政爭議的救濟制度,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也是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渠道。2023年9月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整合地方行政復議職責,擴大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健全行政復議受理制度,完善行政復議審理程序,優化行政復議決定體系,強化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做好行政復議工作的法定責任,賦予行政復議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更重要的職責使命。
據西藏自治區司法廳介紹,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所增加的多項便民為民舉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明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二是明確行政復議可以依法申請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三是明確告知行政復議申請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四是明確可以通過互聯網渠道申請行政復議。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通過郵寄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指定的互聯網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五是明確行政復議受理條件,不允許把合法的行政復議申請擋在門外。六是明確行政復議申請補正制度。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復議機關無法判斷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一次性補正材料。七是向原行政行為作出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對當場作出或者依據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通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這些舉措將為人民群眾申請、參加行政復議提供便利,引導并保障人民群眾選擇行政復議救濟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外,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規定了行政復議的15類受案范圍,在原有受案范圍基礎上首次增加行政賠償決定、工傷認定、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和排除競爭、行政協議、政府信息公開等5類受案情形,將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的各類行政行為都納入了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截至2024年11月,西藏全區共新收涉企行政復議案件96件,受理85件,審結72件,其中調解和解18件,調解和解率25%;以變更、撤銷、確認違法、責令履行等方式直接糾錯15件,糾錯率20.8%,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1560余萬元,切實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推動行政復議護航西藏企業高質量發展。(中國西藏網 記者/趙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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