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都市察雅縣人民法院執行干警收到被執行人高某的消息,“法官您好,我是高某,近期我已經將申請人的所有款項支付完畢,想問一下,接下來,我能否向法院申請結案,還是有什么其他程序需要履行?”
這條消息的起因到底是什么呢?察雅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達瓦松姆告訴記者,2020年5月,白某與高某雙方口頭約定,將白某的房屋裝修事宜交由高某進行施工,后因未履行裝修義務,白某要求繼續履行或者返還預付款19000元,故訴至察雅縣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高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高某違反財產報告令且存在規避執行等行為,法院對其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限制高消費等措施。因采取以上措施對被執行人高某的日常生活、工作造成極大影響,于是,高某主動聯系法院,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按和解協議全部履行完畢。
昌都市察雅縣人民法院以善意文明執行為理念,堅持“懲戒+激勵”并舉,于3月28日,向被執行人高某發出全縣首份《信用修復決定書》和《信用修復證明書》。
為不斷引導被執行人完成從“被動履行”到“主動解決”的思想轉變,積極履行法律義務的失信主體及時進行信用修復,給予他們重新出發的機會的同時,也激勵更多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我區法院一直在持續發力。
今年以來,那曲市色尼區人民法院和安多縣人民法院對10名已履行全部還款義務的失信被執行人也發出了《信用修復證明》。那曲兩級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繼續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注重啟動信用修復機制,努力為失信主體進行信用修復,給予失信者彌補過錯的機會,助其“重新出發”,推動被執行人從“要我履行”轉變為“我要履行”,促推社會誠信體系規范化建設。
另據了解,信用修復申請應注意以下流程。一是提交申請,被執行人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如履行憑證、和解協議、擔保文件等。二是法院審查,法院在收到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三是決定公示,對符合修復條件的被執行人,法院將依法作出決定,并撤銷或屏蔽其失信信息,同步通報至相關信用信息平臺。四是信用恢復,修復后,原采取的限高消費、公開曝光等懲戒措施將予解除,被執行人可恢復正常信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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