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中小微企業穩崗返還標準最高達100%
近日,西藏自治區人社廳、財政廳、發改委、經信廳、國資委、稅務局、總工會、工商聯8部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規定,2020年12月31日前,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在確保各項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的基礎上,繼續按照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標準,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返還穩崗資金。
那什么是“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呢?記者了解到,“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需在西藏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上年度凈利潤虧損或2019年以來連續3個月經營性現金流環比減少或上年末資產負債率超過80%;上年度裁員率低于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30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不超過參保職工總數的20% ;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西藏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未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不屬于生產恢復無望的“僵尸企業”以及嚴重失信企業;通過開展集體協商工作、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等方式制定了穩定就業崗位措施。
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則可以申請“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認定及和資金返還。申請認定時,企業需要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參保企業申請認定表》,并提供近三年向稅務部門申報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復印件(前述材料需加蓋公章)。
被認定為“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的企業名單和返還金額,將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西藏人社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會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再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返還資金一次性劃入企業賬戶。
《通知》提醒,企業享受“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返還資金后,本年度將不再享受“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60%或10%”的政策。但企業享受“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60%或10%”政策后,又符合申報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穩崗返還條件的,可補報相關材料,穩崗返還資金將按標準補足差額。
在西藏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的企業,上年度沒有裁員或裁員率低于西藏城鎮登記失業率,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西藏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可返還上年度企業及其職工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60%,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穩定就業崗位相關支出。
中小微企業裁員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30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不超過參保職工總數的2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上年度企業及其職工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10%返還穩崗資金。
在《通知》下發前,已按60%返還的中小微企業,符合100%返還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需盡快為其補發2020年度的失業保險穩崗返還資金。
在西藏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吸納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城市在檔困難職工家庭成員就業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可參照其他企業穩崗返還條件和標準返還穩崗資金。
在西藏企事業單位就業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城市在檔困難職工家庭成員,用人單位為其累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含12個月)以上的,可參照上述條件申領技術技能提升補貼。此項補貼不得與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各項培訓補貼重復享受。
《通知》強調,對通過弄虛作假方式騙取或違規辦理返還資金的,將全額追回返還資金且歸還到失業保險基金,并對有關責任人員按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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