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留住“鄉愁” 《四川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新聞網成都11月26日訊(記者 陳淋)四川上千個保存較好、富有地方或民族特色的傳統村落,將迎來地方立法的保護。為防范我省傳統村落遭到破壞、無序開發,避免歷史文化遺產成為“文化遺憾”,立法保護和科學發展傳統村落,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草案)》,該條例將從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川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保護條例》)共有六章五十條。從認定與規劃、保護與監督、發展與保障、法律責任等方面,加強對我省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侗Wo條例》所稱的傳統村落,是指村落形成年代久遠,擁有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能較完整體現傳統風貌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并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和《四川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
為傳統村落建檔 建立保護管理信息系統
《保護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傳統村落資源的普查登記,全面掌握傳統村落資源的類型、數量、分布、保護現狀的基本情況,建立完善全省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的基礎檔案信息。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傳統村落開展詳細調查,按照一村一檔的要求,制作傳統村落檔案,建立傳統村落保護管理信息系統。
《保護條例》還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先促進傳統村落工作與互聯網深度融合,推動信息技術在傳統村落保護發展中的應用。
省住建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接下來,我們將繼續開展傳統村落調查建檔工作。系統研究傳統村落歷史脈絡、空間分布、文化價值和精神內涵。健全完善“一村一檔”,積極將符合條件的村申報為國家級和省級傳統村落。同時,開展傳統民居掛牌保護工作。逐步建立“四川古民居保護名錄”和檔案數據庫,對古民居實施掛牌保護。
率先將分級保護制度寫入條例
值得一提的是,《保護條例》建立省市縣分級認定、專家評審、公示公布等名錄保護制度,規范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制定的內容和程序,率先將分級保護制度寫入條例。
根據《保護條例》,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送審前,應當按照規定公示規劃草案,廣泛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四川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審批前,應當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中國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技術審查。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經批準的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保護條例》規定,四川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傳統村落實際,兼顧經濟發展需求,與村規劃年限一致,并與文化旅游、文物保護、生態環境保護、鄉村建設、產業發展等規劃相協調。
在傳統村落的保護中,《保護條例》規定:傳統村落保護應當尊重村民的生活習慣和生產方式,改善傳統村落生產生活條件,保障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的權利,合理開發利用,促進村落原有形態、生活方式的延續傳承。傳統村落的保護重點包括村落傳統格局、整體風貌、傳統建筑、歷史環境要素、傳統文化等。
在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重建、修繕和裝飾裝修建(構)筑物的,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要求,保持建筑高度、體量、形態、色彩以及構造裝飾與村落傳統風貌協調一致。對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已經存在的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不相協調的建(構)筑物,依法采取補償、置換等方式予以改造、拆除。
《保護條例》明確: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依法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事項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自主參與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組織村民開展傳統民俗文化活動,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明確傳統村落動態監測和警示退出制度
在監督機制上,《保護條例》按照整體保護、活態傳承、動態監測原則,明確整體保護要求,改善村民生產生活條件,鼓勵原址居住,促進活態傳承;細化建檔掛牌、建設管理、風貌控制、維護修繕、文化傳承、防災消防等具體保護措施及禁止行為;明確了傳統村落動態監測和警示退出制度。
《保護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范編制全省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與技術指南,并對列入中國和四川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保護條例》還提出建立傳統村落警示和退出名錄機制。已公布列入四川名錄的傳統村落,自公布之日起兩年內未完成編制保護發展規劃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過核實后給予警示,并限期完成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因保護不力,導致歷史文化要素、整體風貌和傳統格局遭到破壞,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過核實后給予警示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村落,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退出名錄,并向社會公示。
破壞傳統建筑及其風貌 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另外,《保護條例》完善了以保護促發展、以發展強保護的保障機制。明確按規定統籌整合各類資金用于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對少數民族和邊遠地區予以扶持,對傳統技藝傳承給予補助;在基礎設施、發展用地、村民收益等方面優先保障;支持發展傳統村落集體經濟,扶持鄉村旅游,鼓勵開展文創展示及傳統文化活動;加強技術指導和技能培訓及宣傳教育;針對破壞傳統建筑及其風貌的行為設定了相應法律責任。
《保護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傳統村落保護發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相關主管部門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根據《保護條例》規定:在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重建、修繕和裝飾裝修建(構)筑物,建筑風貌不符合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要求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拆除、遷建、改建、擴建傳統建筑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拆卸傳統建筑的構件或者破壞傳統建筑的整體風貌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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