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罰款上限將提高至2000萬元!嚴禁數字代幣發行!
金融罰款上限將提高至2000萬元!嚴禁數字代幣發行!這部法律迎17年來首次大修→
中國人民銀行10月23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修訂以來的首次大修。
這次大修都改了什么?跟著記者來劃重點吧!
1、加大金融違法處罰力度
《征求意見稿》增加了人民銀行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和處罰力度。
針對金融市場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征求意見稿》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可以加重處罰,罰款上限提高至2000萬元;對取得人民銀行許可的機構增加責令暫停業務、吊銷許可證、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
2、嚴禁數字代幣發行
《征求意見稿》規定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發行數字貨幣提供法律依據。
與此同時,為了防范虛擬貨幣風險,《征求意見稿》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銷毀非法制作、發售的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不能確定違法金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3、央行不直接“買債”
之前咱們常聽說,有的國家又搞“QE”了,量化寬松了。這一般指的是一國央行或貨幣當局通過直接下場購買國債、企業債等來“放水”。
此次《征求意見稿》繼續堅持中國人民銀行不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貸款的原則。
《征求意見稿》指出,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4、金控公司由央行監管
《征求意見稿》健全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統籌監管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依法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審批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變更、合并、分立、解散、破產及業務范圍。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或者近似的名稱。
5、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征求意見稿》進一步發揮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和防范、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作用。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人民銀行對金融體系整體的穩健性狀況進行監測評估,牽頭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建立明確的金融風險處置責任體系,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措施,包括監督問題機構實施自救、對債權人依法實施債務減記、提供流動性支持、設立特殊目的實體等。
專家說——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人民銀行法》1995年頒布實施,2003年進行了修改。17年來,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經濟金融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啟動《人民銀行法》修改十分必要。
《征求意見稿》堅持央行不直接買債,不向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貸款。堅持這一要求,是嚴肅財經紀律,防范赤字問題貨幣化、防范通貨膨脹和資產泡沫的底線要求。從實際看,我國堅持正常的貨幣政策,貨幣政策空間仍然較大,沒有必要實施直接購買國債等非常規的貨幣政策。
《征求意見稿》規定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數字人民幣發行提供法律依據;同時,針對數字代幣等泛濫給普通民眾帶來的困擾和侵害,直接在法律上明確不能發行數字代幣,為打擊數字代幣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國際上,特別是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各主要國家紛紛修改法律,增加中央銀行(貨幣當局)在宏觀審慎管理、金融穩定等方面的責任。在這種背景下,與時俱進對《人民銀行法》進行修改,強化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監管、防范金融風險等方面的職責,有助于完善制度建設,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創造更加適宜的法律環境,也有助于推動金融業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