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電鍍水污染物排放實行地方標準
7月1日,浙江省發布的《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3/2260-2020)(以下簡稱《標準》)正式實施。
電鍍是制造業中不可缺少的一環,是產業鏈中的重要配套,涉及電子、電器、機械、泵閥、醫療器械、永磁材料、汽摩配、五金等眾多行業及領域。浙江是電鍍大省,對電鍍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一定程度關聯著當地的生態環境質量。
在國家標準的背景下出臺標準的地方版,有何內涵和意義?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在指標設置上,《標準》規定了總鉻、六價鉻等20項污染物指標,指標數量與國家標準一致。相比較企業之前執行的國家標準,《標準》充分考慮了浙江電鍍企業的實際情況,在總體加嚴的情況下,對原來全省全面實施國家特別排放限值這一要求作適當調整。《標準》著重對重金屬污染物進行管控,增加了對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在直接排放方面,太湖流域地區要求繼續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表3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地區涉重污染物除總鎘和總鎳適當寬于國家標準表3特別排放限值外,其余重金屬指標與國家標準表3一致;常規污染物指標COD、氨氮、總氮與國家標準表2銜接,其余指標與國家標準表3一致。
“《標準》也兼顧了公平問題。”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解釋,以溫州為例,目前溫州仍執行國家標準表2,在生產工藝、管理水平以及廢水分質分類收集和治理上遠滯后于其他地區,呈現高污染低產值現象。而在成本上與其他執行國家標準表3地區相比相差近2倍,成本差異直接影響企業公平競爭。《標準》實施后,將統一全省各地執行限值,進一步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
從行業發展的角度來看,《標準》實施后,能整體帶動行業工藝的提升。對于那些原本執行國家標準表3的企業來說,《標準》能降低企業工藝、設備的成本投入,減少超標風險。對執行國家標準表2的一般產品生產企業,能促使其加快轉型升級,提升管理水平和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并通過疫情期間的改造提升,為后續快速發展奠定基礎。而對有部分產品低端、生產工藝落后、管理不到位等情況的企業,則形成淘汰壓力,倒逼行業進一步聚集和提升,推進園區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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