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次住院不超過15天必須轉院?國家醫保局:從未出臺此類規定
央廣網北京4月11日消息(記者 郭彥偉 實習記者 張瀚允)4月11日上午,國家醫保局召開2024年上半年例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會上,國家醫保局醫藥服務管理司司長黃心宇介紹,醫保支付方式是醫保經辦機構向醫療機構支付費用的具體方式,如按項目付費、按病種付費、按床日付費等,不同支付方式對臨床診療行為有不同的引導作用。大家所說的DRG和DIP都是按病種付費的具體形式,其目的是將復雜的臨床診療盡可能地標化,實現相同的病種之間可比較、可評價,醫保支付與醫療機構收入都有合理的預期。
DRG的全稱是按病組付費,其基本邏輯是“歸類”,根據不同疾病住院治療所耗醫療資源,將疾病分為600多個細分組,并為每個組別確定相應的支付標準。DRG是世界范圍內主流的醫保支付方式,大多數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國家都實施DRG付費,還有20多個中低收入國家也在使用DRG付費。DIP的全稱是按病種分值付費,是我國原創的一種將大數據技術和我國醫療實際相結合的支付方式,其基本邏輯是“列舉”,將有同樣疾病診斷和治療方式的病例作為一個病種,選取能覆蓋絕大多數病例的1萬多個病種作為核心病種目錄庫,并以既往歷史費用數據為基礎,為每個病種確定相應的支付標準。
DRG在我國的試用已經有比較長的歷史。上世紀八十年代北京市衛生部門就在國內率先引進DRG方法,并將研究成果用于醫院管理。2011年以后,衛生部門在醫療服務績效評價、原新農合支付方式改革、按病種收費試點等領域都開展應用了DRG的思路方法。北京、沈陽等城市也將DRG用于醫保實際付費,取得了積極的成效。
國家醫保局成立以后,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行以按病種付費為主的多元復合式醫保支付方式”的要求,先后啟動DRG和DIP支付方式國家試點,并在此基礎上開展了“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動”,指導各地分階段、抓重點、階梯式推進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到2023年底,全國超九成統籌地區已經開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改革地區住院醫保基金按項目付費占比下降到四分之一左右。通過改革,醫保支付結算更加科學合理,在群眾負擔減輕、基金高效使用、醫療機構行為規范等方面都取得積極效果。
需要說明的是,醫保部門推行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目的絕不是簡單的“控費”,而是通過醫保支付杠桿,引導醫療機構聚焦臨床需求,采用適宜技術因病施治、合理診療,避免大處方、濫檢查,更好保障參保人員權益。DRG/DIP的病種支付標準都是以歷史費用數據為基礎、運用大數據方法科學測算得出,并隨社會經濟發展、物價水平變動等適時提高,能夠保證患者得到合理、必要的治療。事實上,每年醫保基金支出都維持了一個較為合理的增長趨勢,并高于GDP和物價的增幅。
為了支持臨床新技術應用、保障重病患者充分治療,支付方式改革中還引入了符合條件的新藥新技術可不納入病種支付標準的“除外支付”規則,顯著高于病種平均費用的重癥病例“特例單議”規則,這些都可按實際發生的費用結算,請廣大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放心。同時也要強調,國家醫保部門從未出臺“單次住院不超過15天”之類的限制性規定,對少數醫療機構將醫保支付標準的“均值”變“限額”、以“醫保額度到了”的理由強行要求患者出院、轉院或自費住院的情況,國家醫保局堅決反對并歡迎群眾向當地醫保部門舉報,也可以直接向國家醫保局舉報(電話010-89061397)。
當然,醫療問題非常復雜,醫療領域技術進步也很快,醫保支付政策肯定有與醫療實際不匹配、落實于臨床發展的地方。為此國家醫保局正在建立面向廣大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意見收集機制和DRG/DIP分組規則調整機制,以醫務人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客觀發生的醫療費用數據為基礎,對DRG/DIP分組進行動態化、常態化的調整完善,定期更新優化版本,確保醫保支付方式科學性、合理性,充分回應醫療機構訴求,更好促進醫保、醫療協同治理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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