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充電車位卻不充分使用——要在燃油車位裝充電樁被駁回
北京通州法院昨天發布消息,一審駁回一位業主要求物業配合在燃油車車位安充電樁的訴訟請求。
業主老何在小區租有車位,兒子小何在院外租有新能源車車位。因認為新能源車車位離家較遠,小何在租賃期內未安裝充電樁,到期后也沒有續租。之后,小何將新能源車停到父親在院內的燃油車車位上,并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協助在該車位安裝充電樁。
物業公司認為,根據小區規劃,從加裝充電樁的安全性、變壓器容量等因素考慮,已協調相關部門設置了新能源車車位并增容了變壓器,因此院內燃油車車位不再允許加裝充電樁。
法官現場勘驗,發現新能源車車位在院外較空曠區域,車位加裝充電樁情況占比高,停車空間密度較院內稀疏很多,區域內增擴了變壓器,除擁有汽車進出口,與小區之間亦有步行通道。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單獨劃分新能源車車位,做了多種安全保障且未遠離生活區域,既保障了周邊居民安全,又滿足了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小何在已租賃新能源車車位情況下,以院內車位離家更近為由,拒絕在新能源車車位加裝充電樁并要求在院內加裝,勢必會增加物業公司管理難度,也容易誘發業主選租充電車位卻不充分使用的行為,長此以往,弊大于利,不應予以支持。
綜合考慮本案案情,最終法院駁回了何某訴訟請求。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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