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次出臺社會組織信用監管辦法
《北京市社會組織信用監管辦法(試行)》將于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昨天,本市就相關工作進行動員部署。根據《辦法》,本市將根據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對社會組織實施分級分類監管。這是本市首次在社會組織監管領域出臺信用監管相關辦法。
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
為加強本市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市民政局、市經信局日前聯合印發了《北京市社會組織信用監管辦法(試行)》,推動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社會組織新型監管機制。
社會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包括登記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執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活動異常名錄信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信用承諾及履行情況信息、信用評價結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規情況信息、相關榮譽信息以及社會組織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等。
市社會組織管理中心副主任李仁利介紹,《辦法》突出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明確了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方式、評價指標、評價等級、評價結果應用等方面內容。
通過積分開展信用評價
在評價方式方面,社會組織監管部門通過信用積分的方式,對社會組織開展公共信用評價。在評價指標方面,從黨組織建設、誠信建設、內部治理、規范運營、評估等級、社會評價等多個維度引導社會組織積極開展正面信用行為,避免發生負面信用行為。
根據《辦法》,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等級根據積分變化實行動態管理。按照國家和北京市信用評價工作相關要求,社會組織信用積分基礎分值設置為600分,分值上限為950分,下限為350分。
據了解,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等級統一分為A、B、C、D四個等級。其中,信用等級為A和B的社會組織將通過北京市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等平臺向社會公開,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社會組織誠信自律、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信用優良組織優先扶持發展
李仁利介紹,本市將依據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對社會組織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按照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對信用等級優良的社會組織,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信用等級一般的社會組織,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信用等級差的社會組織,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加大監管力度。
在扶持發展方面,對信用等級優良的社會組織,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按照規范流程,優先承接政府授權和委托事項、優先獲得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優先推薦獲得相關表彰和獎勵;對信用等級一般和差的社會組織,在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投資項目中慎重使用。
截至目前,全市社會組織數量已從“十二五”末的9000余家增長到1.2萬余家,備案社區社會組織從2萬余家增長到4.7萬余家。李仁利介紹,《辦法》的出臺,是本市首次在社會組織監管領域出臺信用監管相關辦法,是本市社會組織監管領域的一件大事。加強信用監管,有利于開展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工作,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
《北京市社會組織信用監管辦法(試行)》將于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昨天,本市就相關工作進行動員部署。根據《辦法》,本市將根據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對社會組織實施分級分類監管。這是本市首次在社會組織監管領域出臺信用監管相關辦法。
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
為加強本市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市民政局、市經信局日前聯合印發了《北京市社會組織信用監管辦法(試行)》,推動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社會組織新型監管機制。
社會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包括登記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執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活動異常名錄信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信用承諾及履行情況信息、信用評價結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規情況信息、相關榮譽信息以及社會組織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等。
市社會組織管理中心副主任李仁利介紹,《辦法》突出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明確了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方式、評價指標、評價等級、評價結果應用等方面內容。
通過積分開展信用評價
在評價方式方面,社會組織監管部門通過信用積分的方式,對社會組織開展公共信用評價。在評價指標方面,從黨組織建設、誠信建設、內部治理、規范運營、評估等級、社會評價等多個維度引導社會組織積極開展正面信用行為,避免發生負面信用行為。
根據《辦法》,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等級根據積分變化實行動態管理。按照國家和北京市信用評價工作相關要求,社會組織信用積分基礎分值設置為600分,分值上限為950分,下限為350分。
據了解,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等級統一分為A、B、C、D四個等級。其中,信用等級為A和B的社會組織將通過北京市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等平臺向社會公開,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社會組織誠信自律、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信用優良組織優先扶持發展
李仁利介紹,本市將依據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對社會組織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按照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對信用等級優良的社會組織,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信用等級一般的社會組織,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信用等級差的社會組織,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加大監管力度。
在扶持發展方面,對信用等級優良的社會組織,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按照規范流程,優先承接政府授權和委托事項、優先獲得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優先推薦獲得相關表彰和獎勵;對信用等級一般和差的社會組織,在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投資項目中慎重使用。
截至目前,全市社會組織數量已從“十二五”末的9000余家增長到1.2萬余家,備案社區社會組織從2萬余家增長到4.7萬余家。李仁利介紹,《辦法》的出臺,是本市首次在社會組織監管領域出臺信用監管相關辦法,是本市社會組織監管領域的一件大事。加強信用監管,有利于開展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工作,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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