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警局制定出臺《海警機構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海警法》,規范海警機構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的辦理程序,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海警機構依法履行職責,2023年12月6日,中國海警局發布第2號令,公布《海警機構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這是自今年5月15日出臺首部規章《海警機構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來,中國海警局制定出臺的又一部關于海上維權執法工作的規章。程序規定自2024年1月6日起施行。
程序規定共7章33條,重點規定了海警機構刑事復議復核案件范圍和辦理原則、申請、受理、審核、決定、監督等內容。
程序規定明確海警機構刑事復議復核案件范圍、辦理原則、承辦部門、經費保障等基本事項。
程序規定明確海警機構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的申請人、申請事項、方式、期限,材料準備要求;明確海警機構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初步審查的內容、審查后處理,通知義務等。
程序規定明確海警機構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的審核事項,業務部門配合義務、調查取證要求;明確海警機構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的類型、期限,刑事復議復核中止、終止的情形,集體審議等有關內容。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