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聯合發布依法嚴懲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央廣網北京10月19日消息(記者王遲)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下稱“三部門”)聯合發布4件依法嚴懲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犯罪典型案例。該批典型案例聚焦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常見多發行為及新類型、新手段,體現了三部門加強行刑銜接協作、堅決打擊污染環境犯罪的決心和態度。
記者注意到,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的案件犯罪手段升級、方式隱蔽,區別于以往直接排放或通過暗管偷排污染物;有的案件行為人實施的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私設暗管排污、超標排污等多個污染環境的行為均構成犯罪;有的案件涉及企業多,涉案人員反偵查意識強,獲取關鍵證據較為困難;有的案件涉及如何準確追究重點排污單位和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等問題。在上述案件辦理中,檢察、公安、生態環境三部門高效協同,著力破解案件辦理中的難題,夯實證據,健全完善管理機制,有效實現治罪與治理并重。
三部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三部門將持續用力、久久為功,在拓展線索來源、提升打擊治理實效、做實做細行刑銜接等方面深化執法司法聯動,進一步推進專項行動,始終保持對重點行業領域環境違法犯罪嚴打高壓態勢,合力守護好綠水青山。
案例一:浙江省湖州市長興新某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頻等4人使用試劑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環境案
被告單位新某地公司系湖州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2020年、2021年重點排污單位。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新某地公司先后七次通過其他單位向被告人楊某、佘某斌所在的湖州磐某科技有限公司購買了“COD去除劑”3余噸。被告人夏某頻作為新某地公司生產經營負責人,為謀取單位利益,親自或者組織、指揮公司員工被告人夏某宇等人,通過投加“COD去除劑”的方式,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正常運行,造成排放污水化學需氧量(即“COD”)自動監測數據下降的假象。2021年5月12日晚,湖州市生態環境局長興分局對新某地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上述行為。經檢測,新某地公司購買、使用的“COD去除劑”主要成分為氯酸鈉,該去除劑無法真正去除COD,只是干擾COD的檢測,造成數據下降的假象,實為“屏蔽劑”。
生態環境部門于2021年5月17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5月19日,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并對夏某頻等4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2月30日,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鑒于該案社會影響大,且屬于新類型案件,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新某地公司、夏某頻涉嫌污染環境案提級辦理,并于2022年5月17日向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6月2日,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當庭宣判,采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新某地公司罰金二十萬元,被告人夏某頻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二萬元。被告單位、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8月8日,檢察機關對犯罪情節較輕的夏某宇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對主觀故意證據存疑的楊某、佘某斌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案例二:江蘇省常熟市神某針織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興等2人稀釋污水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被告單位神某公司系蘇州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2019、2020、2021年重點排污單位,主要從事經編毛巾生產加工,使用河水作為生產用水,生產廢水經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排放至附近水域。被告人周某興作為該公司廠長,考慮到公司污水處理設施已運行數十年,無法保證水質穩定達標排放,自2019年6月起,安排工人將河水引入廠區排污管道,對處理后的污水進行稀釋以干擾自動監測設施,向外環境排放化學需氧量等污染物。2020年5月中旬,為解決因訂單量激增導致污水處理設備超負荷運行而造成的氣浮池滿溢問題,周某興安排工人在氣浮池的出水處私接埋入地下的管道,將部分未處理的超標污水直接通過水泵抽排至廠外窨井內,最終流入附近水域。被告人顧某玉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周某興組織實施上述行為仍予以默許。
2021年6月17日,蘇州市常熟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公安局于次日立案偵查,查明神某公司人為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非法超標排放污染物,并進一步追查污水去向,明確被污染河道附近的土地性質,深入調查固定證據,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提起公益訴訟提供有效支撐。6月22日,被告人周某興、顧某玉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021年7月19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常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神某公司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系單位犯罪,委托鑒定機構進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督促被告單位預繳了100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2021年11月18日,常熟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單位神某公司和被告人顧某玉、周某興涉嫌污染環境罪,依法向江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對被告人周某興提出“在一審宣判前全額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可以在自首等從輕情節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量刑減讓”的附條件量刑建議,同時建議不適用緩刑。被告單位在法庭審理期間全額履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鑒定費等事務性費用共計153.69萬元。2022年7月8日,江陰市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全部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判決被告單位及2名被告人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罰金八十萬元、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133.89萬元、鑒定費等事務性費用19.8萬元;判處被告人周某興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判處被告人顧某玉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禁止被告人顧某玉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污水處理及排污有關的經營活動。被告單位、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后,常熟市人民檢察院向市政府報送專題報告,推動開展專項檢查32次。
案例三:山東省滕州市索某某等4人安裝干擾裝置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2018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以成立經營環保設備的企業為掩護,對外宣稱“專業降低氧含量、顆粒物,保證達到超低排放標準”,為山東、安徽、浙江、江西4省12家磚瓦窯新型建材企業(其中7家為重點排污單位)安裝干擾裝置,稀釋污染物濃度,干擾實時檢測數據,致使企業排放的污染物監測數據嚴重失真,幫助企業在減少使用環保除塵材料的情況下,達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合格的效果,非法獲利共計30余萬元。
滕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0日對索某某等人立案偵查,在山東、江西、浙江、安徽4省先后抓獲犯罪嫌疑人26名,查獲建材企業12家。
2022年7月29日,滕州市公安局將安裝干擾裝置的索某某等4人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向滕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滕州市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且達到后果特別嚴重的程度,遂于2022年8月5日作出批準逮捕決定。鑒于重點排污單位的入罪涉及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競合問題,辦案周期較長,滕州市人民檢察院建議滕州市公安局對其余21名涉案企業人員及1名第三方運維人員作分案處理。
2022年9月30日,滕州市公安局以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向滕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為準確評估自動監測數據的失真程度,滕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多重驗證法,經生態環境部門分析,確定涉案企業安裝干擾裝置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數值降低約30%至50%。根據法律規定,索某某等4人的行為同時符合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但鑒于4名被告人獲利共計30余萬元,按照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認定,且屬后果特別嚴重。同年11月22日,滕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2月22日,滕州市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全部指控意見,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索某某等4名被告人五年十個月至五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訴。
此案發生后,2022年7月,滕州生態環境部門在全市范圍內全面推進排污企業安裝“全流程校準”裝置,先后對100家企業開展雙隨機執法,進一步提升甄別企業是否存在干擾自動監測設施行為的能力。2023年3月,三部門召開聯席會,就繼續加強協調執法辦案達成共識,將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引入公安機關環境案件預警模型,建立預警工作機制,先后對5家預警企業進行檢查。為強化企業法治教育,三部門還通過媒體宣傳、現場講解、組織庭審觀摩等形式,積極開展了環境污染防治宣傳活動。
案例四:四川省攀枝花市鈦某化工有限公司錢某廣等3人篡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鈦某化工2020、2021年均為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2020年1月,該公司安裝煅燒尾氣在線監測儀并調試運行,同年12月通過驗收。
2021年5月8日至6月22日,被告人錢某廣為掩飾、隱瞞鈦某化工生產過程中超標排放二氧化硫、煙塵等大氣污染物,安排被告人劉某、王某斌多次篡改尾氣自動監測設備工控機軟件系數。四川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通過遠程監控平臺發現,鈦某化工二氧化硫數據在工況發生變化時也長期處于穩定狀態。2021年6月22日晚,四川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攀枝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該公司開展突擊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煅燒旋轉窯自動監測設備分析儀(數據分析儀器)19時54分的二氧化硫濃度顯示讀數為3292.9mg/m3,超過《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規定的限值(850 mg/ m3)3.87倍,該設備同時段工控機(數據顯示和設備傳輸儀器)二氧化硫濃度顯示讀數為197.57mg/ m3,數據誤差16.67倍。鈦某化工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監控上傳數據大幅低于實際排放數據。經鑒定,鈦某化工通過篡改工況參數的方式超標排放二氧化硫1082.75小時,超排污許可排放量130.05噸;超標排放煙塵8小時,超排污許可排放量2.53千克。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行政調查時收集相關證據,初步調查后認為涉嫌犯罪,于2021年6月25日將案件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經指定管轄,攀枝花市公安局釩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于6月28日立案。
公安機關通過進一步調查取證,查明調度員劉某、安全環保管理員王某斌在安全環保部部長錢某廣的授意下多次篡改尾氣自動監測設備參數,逃避監管、超標排放二氧化硫等大氣污染物的犯罪事實。2021年7月26日,經公安機關提請,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對錢某廣、劉某和王某斌3人批準逮捕,并提出完善客觀證據的繼續偵查意見。9月29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仁和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該案可能涉嫌單位犯罪,遂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調取錢某廣任單位安全環保部部長職責、具體履職情況等證據材料。2021年11月24日,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單位鈦某化工補充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錢某廣在擔任鈦某化工安全環保部長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指使犯罪嫌疑人劉某、王某斌篡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超標排放二氧化硫130余噸、煙塵2.53千克,其行為不僅嚴重污染環境,且破壞了尾氣在線監測系統的正常監測功能,后果嚴重,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案發后鈦某化工積極進行整改,投入600余萬元升級排污處理設備,更新了監測設備,整改后運行效果良好。
2021年11月30日,檢察機關以被告單位攀枝花市鈦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錢某廣、劉某、王某斌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向仁和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并建議對三名被告人三年內禁止從事環境保護相關職業。2021年12月24日,仁和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鈦某化工罰金二十萬元,分別判處錢某廣等三名被告人一年九個月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三年內禁止從事環境保護相關職業。一審判決后,被告單位、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后,經檢察機關建議,稅務主管部門依法督促鈦某化工繳納環境保護稅及滯納金近10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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