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布 明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何處來、何時用
央廣網北京4月7日消息(記者夏青) 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金融穩定制度的頂層設計出爐。4月6日央行會同國家發改委、司法部等有關部門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共六章四十八條,對金融風險事前防范、事中化解、事后處置作出了全流程全鏈條制度化安排。為何要出臺金融穩定法?又將如何維護金融穩定?
說起金融穩定法的必要性,央行在相關起草說明中指出,一是健全我國金融法治體系的迫切需要。二是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三是及時總結重大風險攻堅戰經驗,提升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能力。
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表示,金融穩定法的出臺將為我國金融安全穩定提供基礎性法律保障,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我國金融穩定制度的頂層設計。“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符合我國金融發展實際,切中金融風險防范化解重點,有效夯實了我國金融穩定的法律基礎,有助于健全覆蓋全市場的金融穩定監管制度,完善統一協調的金融風險防控處置機制。”
當前,金融領域已經有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新出臺的金融穩定法與現有金融法律如何做好銜接?
對此,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金融穩定法作為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的專門法,從跨行業、跨部門的角度對金融穩定制度作出統籌安排,側重于應對重大金融風險,建立權威、高效、專業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機制,實現與現有金融法律法規在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的有機銜接。對金融機構來說,金融穩定法總體并沒有超出現有的監管范疇和力度,而是把以往規章制度中與金融風險密切相關的、重大原則性的內容,上升為法律層面的系統規定。
在溫彬看來,目前,涉及金融穩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體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條款分散,已經成為影響金融安全穩定的制約因素。
“特別是維護金融安全的法律機制不健全,涉及金融穩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體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條款分散,規定過于原則,一些重要問題還缺乏制度規范,已成為金融安全穩定的影響和制約因素。”溫彬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的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作為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后備資金,也在金融穩定法中露出廬山真面目。對于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各界關注的焦點在:資金何處來、何時用,由誰管理?
此前,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劇透”說:“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用于具有系統性隱患的重大風險處置。與發揮常規化風險處置作用的存款保險和行業保障基金都是我國金融安全網必不可少的部分,并且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在收費方面,區分不同行業、不同主體實行差別化收費,以平衡好風險、收益與責任。”
此次,金融穩定法中規定,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必要時,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用于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等償還。
金融穩定法第二十九條還規定,國家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統籌管理,作為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的后備資金。
至于何時可以啟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金融穩定法中,首先要求被處置機構積極自救化險,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按照恢復與處置計劃或者監管承諾補充資本,對金融風險負有責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依法履行自救義務。同時,調動市場化資金參與被處置機構的并購重組,發揮存款保險基金、行業保障基金市場化、法治化處置平臺作用。危及區域穩定且窮盡市場化手段、嚴格落實追贓挽損仍難以化解風險的,依法動用地方公共資源;重大金融風險危及金融穩定的,按照規定使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以切實防范道德風險,嚴肅市場紀律。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說,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用市場化法制化的方式防范化解風險。“通過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來進一步壓實責任主體,穩定市場預期,防范出現道德風險和非理性的行為。也只有利用市場內生的風險化解機制,才能最大程度降低風險外溢效應,避免因過度依賴行政力量造成對金融市場競爭機制的扭曲,從而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效率,也進一步增強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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