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作弊被罰,大學生起訴高校被駁回
大學生林偉(化名)因涉嫌作弊被學校給予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他不服起訴學校。近日,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裁定對林偉的起訴不予立案。
林偉是某大學藝術學院的學生,大二下學期,他在參加學校組織的期末考試時,事先準備了小抄并將其攜帶進入考場,考試期間,小抄被監考老師發現,林偉被學校認定為作弊。之后,學校對林偉給予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該次考試成績無效,以零分計。
林偉認為,自己雖然攜帶了與考試相關的材料,但在考試中未進行抄襲,學校沒有給自己陳述、申辯的機會,也未向自己送達該處分決定,該處分會導致自己在畢業時無法取得學位證書,對自己影響很大。因此,林偉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學校撤銷該處分決定。
法院審理認為,林偉所在的大學對其作出的成績認定及留校察看處分決定,系學校根據其內部的管理規定,對內部事項進行管理的行為,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對林偉的起訴裁定不予立案。
對于該案,法官在宣判后分析指出,我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對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實施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事業單位為被告。據此,各高校只有在法律、法規、規章明確授權下,實施特定的行政行為,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主體。法律法規授權高校進行行政管理的事項往往僅限于學生最基本的受教育權利,諸如招生、頒發學業及學歷證書等。
高校作為集教育、科研等目的于一身的組織,除了招生、頒發學業及學歷證書之外,還具有對內的管理職責。我國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權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以及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等權利。各高校可以根據本校情況制定章程,決定對學生的獎懲制度,據此作出的各類決定屬于內部管理事項,不屬于行政行為。
本案中,學校因認定學生考試作弊而對其作出留校察看的處分決定屬于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法律、法規及其他部門規章授權高校履行的行政管理職能。林偉如不服學校的決定,可以向教育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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