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通報中心通報了65款移動應用(APP)存在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情況,涉及未顯著告知隱私政策、未經用戶同意向第三方共享數據、未提供有效注銷功能等問題。此前的4月已有13款應用因類似問題被通報。(見6月16日《工人日報》)
從社交軟件到工具類應用,從電商平臺到生活服務,這些被通報的APP遍及各領域,其強制索權、過度收集信息、注銷困難等問題,已成為數字時代必須面對的挑戰。
違規APP呈現出三大典型特征:首先是“不同意即不可用”的霸王邏輯,這在實質上剝奪了用戶的選擇權。其次是隱私政策的“形式主義合規”,涉事應用的隱私政策平均篇幅超過8000字,導致超七成用戶直接放棄閱讀,使法律預設的知情同意機制淪為紙上談兵。第三是數據處理的“黑洞效應”,多款被通報應用存在未經同意向第三方共享數據的行為,用戶個人信息既無法知曉流向,更難以追溯用途。
違規現象屢禁不止的深層原因,與數字經濟快速發展密切相關。從技術維度看,數據收集行為具有隱蔽性,一次點擊可能觸發十余項數據采集,普通用戶很難察覺。從經濟維度看,數據資產的價值變現潛力與企業合規投入較低形成強烈反差。從制度維度看,現有法律框架在應對快速迭代的技術場景時顯現出滯后性。同時,平臺與用戶之間懸殊的技術能力和議價權力,使得表面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在實踐中嚴重失衡。
破解這一難題,需要構建多層次、立體化的解決方案。在制度層面,應當推進監管規則的精細化分類。針對不同領域和平臺規模,制定差異化合規標準;對于敏感信息收集,建立“必要性白名單”,明確限定使用場景和存儲期限。在技術治理層面,亟須推動隱私保護由事后補救轉向源頭治理。在司法層面,北京互聯網法院的判例實踐提供了有益借鑒——認定“不同意即不可用”條款無效,既維護了個案正義,更為類案處理樹立了標桿。
隱私保護問題本質上是數字時代權利分配的表現。當外賣騎手為接單而被迫開啟全天候定位,當老年人因不諳智能技術而任由APP掃描通訊錄,這些個體的困境其實也是我們多數人的共同寫照。值得欣慰的是,當前治理實踐已初見成效,比如工信部建立的分級分類監管機制,網信辦推進的算法備案制度,最高法院發布的個人信息保護典型案例等,正在編織起越來越密的制度網絡。
當人們面對APP的過度索權無奈點擊“同意”,當用戶在各類APP面前被迫給予指紋、聲音、人臉等授權,這些看似個體的選擇實則關乎數字時代的公平正義。只有讓每項數據收集行為都受到必要約束,并讓每個“同意”按鈕都能真實體現用戶意愿,我們才能構建起既充滿創新活力又堅守法治底線的數字生態。在這個意義上,65款APP的整改不僅是一次監管行動,更是數字文明進程中的重要路標。(王志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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