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文化傳承創新提供潺潺活水
非遺領域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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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非遺特色文創、非遺相關產品以及非遺品牌的發展,非遺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知識產權保護是保障非遺傳承人群權益、體現非遺保護傳承實踐創新性不可忽視的方面,對于非遺系統性保護具有重要影響。如何提升非遺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效,成為業界關心的話題。
“從集體性傳承的角度來看,非遺不受現行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因為現行知識產權法側重保護原創性而非原真性;同時,非遺作為世代傳承的知識資源,大部分屬于‘公有知識’。”西安美術學院副教授、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基地主任張西昌表示,鑒于商業語境中越來越多地涉及對傳統知識資源的保護與利用,非遺領域的知識產權立法保護十分迫切。
張西昌認為,非遺形態的多元性決定了這一領域知識產權的復雜性,應在整體的立法保護中注意不同知識資源的形式、規則與特性。在當下社會生活中,非遺保護傳承往往是“集體性”與“個人性”交融,有些非遺作品具有創新性。此外,部分不具備著作權的知識資源,按條件可以受到地理標志等的保護。
四川農業大學藝術與傳媒學院副教授張池注意到,短視頻平臺上大熱的傳統舞蹈英歌舞,其名稱“英歌Ying Ge”曾遭惡意搶注。“此類行為打擊了非遺傳承人的積極性,對非遺的有序傳承造成了嚴重干擾,更浪費了國家公共與司法資源。”張池認為,非遺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對于維護文化生態平衡、激發非遺傳承人創造力、推動文化產業健康發展具有深遠意義,應持續加強非遺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宣傳工作。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尊重非遺傳承人、珍視文化遺產,為文化傳承創新提供源源不斷的活水。
中央民族大學文化法與人權研究中心教授田艷多年來致力于非遺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研究。在她看來,作為全民共享的文化資源,非遺知識與技藝的傳承具有公共性;非遺相關產品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具有私益性的同時還具有一定的創造性與創新性。
“努力保障公共性與私益性并行而不悖,是非遺領域知識產權保護難度大的根源,也是全球性的難題。”田艷解釋,非遺領域的保護傳承實踐一直在持續,沒有完成時,其公共利益與私有利益始終是交疊的。因此,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強調的創新并不完全適用于非遺領域的發展情況。對于非遺領域知識產權,需要一把合適的尺子來度量,國家一直在進行相關努力。
“一方面,非遺傳承人群是傳承者,但未必是非遺技藝的所有者,因此在市場環境中,非遺傳承人不能阻止或要求其他人使用自己所傳承的技藝。另一方面,如果一項非遺技藝在特定群體內部是公開的,對外界是保密的,對其新穎性的判定十分不易。”田艷認為,不能簡單地用現代的知識產權法去衡量已經流傳了千百年的非遺,而是要努力找到非遺保護傳承實踐的獨特性,進而在非遺品牌建設中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從實際情況看,目前,我國多地建立了非遺領域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為文化傳承提供更多法律保障。
2021年掛牌成立的景德鎮知識產權法庭,主動探索和完善陶瓷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加強對先進工業陶瓷、文化藝術陶瓷、高端日用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在江西省景德鎮市昌南新區名坊園、浮梁工業園區等地掛牌設立知識產權司法服務點,提供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
2023年,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和四川省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圍繞知識產權服務平臺搭建、原創認證保護、專利挖掘布局、地理標志產品等領域展開合作交流,為非遺機構和傳承人開展非遺領域知識產權的確權、交易、授權提供服務,提高非遺品牌的市場競爭力。
對于這些積極探索,田艷認為,著作權登記、商標注冊、品牌保護、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等制度的全面落地,對于促進非遺系統性保護意義重大。“采用非遺元素進行再創作的產品,其本身未必是非遺或者非遺產品,而應劃歸為非遺衍生品范疇,這種新的產品形態可以依法獲得知識產權保護。重點還要看其獲得市場認可的程度和能力,通過知識產權保護肯定其創新價值。”田艷說。(本報記者 王 彬 王添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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