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次擬明確將住房租金納入監管
央視網消息: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消息,2月27日,北京市住建委會同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發布《北京市住房租賃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首次擬明確將住房租金納入監管。對于單次收取超3個月租金的住房租賃企業,需將超收租金存入第三方專用賬戶,且租客可自行查詢租金監管賬戶內金額。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對《北京市住房租賃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進行中征集有效期:2024-02-27至2024-03-05
為落實《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要求,進一步防范住房租賃企業經營風險,保障押金、租金安全,維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研究起草了《北京市住房租賃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5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郵箱:fwzlglc@zjw.beijing.gov.cn
2.通訊地址:北京市通州區達濟街9號院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租賃管理處(請在信封上注明“意見征集”字樣)
3.電話:010-55597665
4.傳真:010-55597634
5.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見征集”專欄中提出意見。
附件1:《北京市住房租賃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2:《北京市住房租賃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4年2月27日
1. 附件1:《北京市住房租賃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doc
2. 附件2:《北京市住房租賃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doc
附件1
北京市住房租賃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
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范住房租賃企業經營風險,保障住房租賃押金、租金安全,維護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承租他人住房從事轉租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租金的托管、監管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市鼓勵在押金托管、租金監管中使用數字人民幣。
第三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指導全市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工作,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住建房管部門)負責監督轄區內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工作。
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資金中心)負責我市押金托管賬戶和租金監管賬戶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指導各商業銀行、住房租賃企業推廣使用數字人民幣。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加強對承擔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相關工作商業銀行的監管。
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介協會)承擔押金托管、租金監管中糾紛調解、協調租賃當事人押金或租金退還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市資金中心承擔本辦法規定職責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條 市資金中心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綜合商業銀行管理能力、服務效率、研發水平、經營狀況等因素,經公開招標,選定可從事押金托管、租金監管工作的銀行。同時,組織考核評價,淘汰未履行職責,以及無法承擔相關工作的銀行,并按前述程序相應增補銀行。
第六條 市資金中心、中介協會共同建立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監管系統與市房屋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對接,共享住房租賃合同備案、押金托管、租金監管等信息。
第二章 押金托管
第七條 市資金中心應當在中標商業銀行中開設押金托管賬戶。該賬戶為專用存管賬戶,不透支;除另有規定外,不支取現金。
第八條 押金應當按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存入押金托管賬戶。
第九條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或解除后一個工作日內提出押金退還意見。意見中明確是否扣除押金,如擬扣除押金的,應當明確擬扣除部分費用明細。擬扣除部分外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應當及時退還承租人。
承租人應當在住房租賃企業提出押金退還意見后二個工作日內確認是否同意。承租人同意的,押金按退還意見退還。
住房租賃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押金退還意見的,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全部退還至承租人賬戶。
涉及押金退還的,按照押金退還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掛牌利率計息,計息周期自存入市資金中心押金托管賬戶之日起,至押金退還前一日止。
第十條 承租人不同意押金退還意見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通過自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向中介協會提出調解。未達成一致前,爭議部分押金暫不劃轉。
通過中介協會調解后達成一致的,根據調解結果退還爭議部分押金。經調解仍未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通過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爭議部分押金根據判決書、仲裁結果等退還。
第三章 租金監管
第十一條 市資金中心應當在中標商業銀行中開設租金監管賬戶,也可使用已開立的押金托管賬戶。該賬戶為專用存管賬戶,不透支;除另有規定外,不支取現金。
第十二條 住房租賃合同約定單次收取租金數額超過三個月租金的,全部租金應當按合同約定時間、金額存入租金監管賬戶。
第十三條 租金監管賬戶收到存入的租金后,三個月租金部分在一日內劃轉至住房租賃企業賬戶。其余租金按月劃轉至住房租賃企業賬戶,每次劃轉金額為一個月的租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租金不足一個月的以實際為準。
第十四條 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或解除,租金監管賬戶內仍有租金剩余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或解除后一個工作日內提出租金退還意見。意見中明確是否扣除租金,如擬扣除租金的,應當明確擬扣除部分費用明細。擬扣除部分外租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應及時退還承租人。
承租人應當在住房租賃企業提出租金退還意見后二個工作日內確認是否同意。承租人同意的,租金按退還意見退還。
住房租賃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租金退還意見的,租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全部退還至承租人賬戶。
涉及租金退還的,按照租金退還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掛牌利率計息,計息周期自存入市資金中心租金監管賬戶之日起,至租金退還前一日止。
第十五條 承租人不同意租金退還意見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通過自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向中介協會提出調解。未達成一致前,爭議部分租金暫不劃轉。
通過中介協會調解后雙方達成一致的,根據調解結果向雙方退還爭議部分租金。經調解未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通過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爭議部分租金根據判決書、仲裁結果等退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資金中心開設押金托管賬戶、租金監管賬戶后,將押金托管、租金監管賬戶信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資金中心、中介協會應當在門戶網站公示押金托管賬戶、租金監管賬戶信息。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網絡服務端醒目公示押金托管賬戶、租金監管賬戶信息,并主動告知承租人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市資金中心需變更押金托管賬戶或租金監管賬戶的,應當選擇中標銀行開設新賬戶,押金或租金全部轉入新賬戶后,方可注銷原賬戶。
變更新賬戶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市資金中心將新賬戶信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
第十八條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向承租人提供查詢渠道,承租人可通過住房租賃合同備案編號等信息查詢本人在押金托管、租金監管賬戶內金額。
第十九條 各區住建房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住房租賃企業落實押金托管、租金監管要求的監督檢查,發現住房租賃企業、從業人員存在未履行押金托管與租金監管或存在經營風險的,可以暫停向住房租賃企業撥付租金監管賬戶內的資金,由各區住建房管部門監管賬戶內的資金撥付,市資金中心予以配合。
住房租賃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監管,或者未按期退還剩余押金、租金的,依據《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租賃住房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針對押金、租金管理相關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蛾P于規范本市住房租賃企業經營活動的通知》(京建發〔2021〕40號)關于押金托管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2
《北京市住房租賃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
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落實《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相關規定,進一步規范本市住房租賃押金托管、租金監管工作,維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研究起草了《北京市住房租賃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將起草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背景
一是為加強住房租賃企業監管,防范化解資金風險,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近年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多部門印發《關于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建房規〔2021〕2號)、《關于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建房規〔2019〕10號)等文件,明確要求對住房租賃企業收取押金、租金加強監督管理。
二是落實《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有關規定?!侗本┦凶》孔赓U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于 2022年5月25日通過,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并按照規定通過第三方專用賬戶托管。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租金的數額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租金,超收的租金應當納入監管。還明確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的具體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等?!墩髑笠庖姼濉丰槍ρ航鹜泄?、租金監管制定了具體的實施細則,確保條例相關內容落地實施。
二、《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
(一)嚴格落實條例規定要求。押金托管、租金監管思路均嚴格落實了《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三十六條關于押金托管、租金監管的相關工作要求。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收取的押金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開設的第三方押金托管賬戶托管;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數額超過三個月租金的,對超過三個月租金以外的部分實施監管,按月將租金劃轉至住房租賃企業賬戶。
?。ǘ┟鞔_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我市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賬戶管理。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公開招標選定從事押金托管、租金監管業務的銀行;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中介協會共同建立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系統;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中標商業銀行中開設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專用賬戶,并將賬戶信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
(三)明確押金托管、租金監管業務流程。一是明確押金、租金監管范圍。規定押金按照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存入押金托管賬戶。租金方面,單次收取租金數額超過三個月租金的,租金按照合同約定時間、金額存入租金監管賬戶。其中三個月租金部分在一日內劃轉至住房租賃企業賬戶,其余租金按月劃轉,每次劃轉金額為一個月租金。二是明確押金、租金退還流程。為確保押金、租金安全,同時保障押金、租金及時退還,規定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或解除后一個工作日內,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提出押金、租金退還意見,明確是否扣除押金或租金以及擬扣除費用明細。承租人同意退還意見的,押金、租金按退還意見退還;承租人不同意的,可通過協商、調解、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
此外,為加強監督管理,還就押金托管、租金監管賬戶查詢以及執法監管工作進行了明確。一方面規定承租人可通過合同備案編號等信息查詢本人在押金托管、租金監管賬戶內金額;另一方面規定對于日常監管發現未履行押金托管與租金監管或存在經營風險的,可以暫停向住房租賃企業撥付租金監管賬戶內的資金,由各區住建房管部門監管賬戶內的資金撥付;對于未按照規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監管,或者未按期退還剩余押金、租金的,依據《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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