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視頻應用程序發展 保護消費者權益
【專家學思】
作者:唐林垚(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近年來,各大視頻App在劇集、綜藝、動漫、游戲等內容領域常態化穩健發展,逐步實現了發展策略的轉型升級,催生出一系列兼具熱度和口碑的影視作品。國潮IP成績斐然、特色賽道漸次崛起、國風與傳統美學實力出圈,毫不夸張地說,各類視頻App在豐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文娛行業的繁榮。
隨著視頻App間的競爭加劇,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日益突出,包括但不限于“宣傳誤導”侵害消費者知情權、“逐集解鎖”侵害消費者選擇權、“套娃收費”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權益限制”侵害消費者時效利益等,究其本質,是運營商盈利壓力向消費者群體的不合理轉嫁。消費者權益所受損失與維權成本之間的巨大鴻溝,給予了視頻App“花式壓榨”消費者的底氣。長此以往,視頻行業基于專屬權益提供獲取會員收入、基于內容分發獲取廣告收入的正常盈利模式均將不可持續,甚至整體陷入“劣幣驅逐良幣”的下降螺旋。為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糾偏平臺運作的不良導向,應革新經濟邏輯與社會邏輯相互兼容治理機制,形塑策略合理、健康有序、良性互動的發展生態,督促運營商采取負責任的商業模式。
落實視頻App消費者權益保護,需要契約精神和守法理念的相互加持。商業模式個性化發展與消費者權益充分保障,系長期動態適配過程,居于信息和技術優勢地位的運營商不應濫用格式合同“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實際運營中,不少視頻App為逐利肆意變更協議條款,而消費者只要繼續使用,即被視為“同意”合同變更,此種行徑不僅有悖于《民法典》第496條格式合同訂立的公平原則,還違反了《電子商務法》第34條要求提前7日公示修改的強制性規定。針對運營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單方面限制投屏清晰度、禁止連線外放、封禁多設備登錄賬號等情形,用戶協議變更應從“告知—同意”的靜態模式向“知情—同意”的動態模式拔擢。
健全視頻App消費者權益保護,有待法律規則與技術標準的雙重補強。為減少技術迭代帶來的監管套利空間,相關法律和標準必須與時偕行,及時回應視頻App消費模式的變遷,按需進行能動性調整。例如,面對內生廣告的屢禁不絕,可考慮在既有《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第17、18條禁止劇集插播廣告和非冠名掛角廣告以及《廣告法》第44條禁止無法一鍵關閉彈出廣告的規定之外,針對中插、跑馬燈、劇情植入、彈窗、暫停頁等新興廣告類型補充制定禁止或附條件的播出規則。再例如,就視頻App“安卓系統和蘋果系統”或“國內版和海外版”所存在的同片不同價、充值不通用、權益不一致等現象,應盡快制發行業通行的技術規程與收費標準,最大限度抹平不同終端消費者間的服務價差。
提升視頻App消費者權益保護,呼吁專項執法與行業自律的多元共治。對于違反《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18條未在到期日前5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的“隱形續費行為”以及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借助技術手段進行強制交易的“套路簽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和網絡監管部門應重拳整治。考慮到外部監管普遍存在滯后性,事前監管與事后執法的治理閉環亦需要內生性行業自律機制。中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協會于2023年2月聯合多家數字媒體公司倡議“堅持社會效益優先,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堅持依法依規運營,不斷優化用戶體驗”。為豐富行業自律內涵,可依托行業協會的影響力,聚合多元社會主體參與視頻App的治理和凈化以實現乘數效應甚至指數效應,從而形成覆蓋各大視頻App的健康商業生態圈層。
強化視頻App消費者權益保護,有賴集群聯動式社會責任的共同遵循。日益細分的差異化娛樂需求下,“精耕細作”式的收費模式無可非議,但這并不意味著視頻App可以透過巧立名目等方式“盡薅觀眾羊毛”。當前,視頻App競爭已呈“逐底”之勢——VIP之上增設SVIP、年度大會員之上增設超級大會員,即便會員登頂,“超前點播”“單片點映”“花絮解鎖”等服務仍需額外付費,為此運營商還可能故意減緩更新周期。雖然,《價格法》第14條禁止變相提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19條禁止誤導客戶,但扭轉視頻App“群體性無底線”逐利的關鍵,在于構建由橫向競爭性互惠共生關系的同業平臺共同遵循的社會責任規則,并配合政策性的因勢利導,促使各運營商基于視頻產業鏈上中下游營銷各方、內容各方、資源各方間的生態聯結關系,實現互治共榮的“逐上競爭”。隨著競爭戰略、定價模式和運行機制的協同優化,運營商對外共同遵守打造精神文明建設首善之地的“宏觀社會契約”,對內彼此認可有序競爭、技術向善的“微觀社會契約”。如此,消費者支出的每一分錢,方能獲得質價相符的應有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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