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論壇】立法織密筑牢金融安全網
【光明論壇】
作者:李慈強(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是實體經濟的血脈,在優化市場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實現社會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防范化解風險、保障金融安全,始終是維護行業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不久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面向社會再次征求意見。相較于去年4月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征求意見稿)》,《草案》更加注重“統籌與協同”,充分利用我國在金融風險化解與處置中的行政優勢,積極推動部門間、行業間以及社會間的協同治理,進一步增加了金融穩定具體工作的可操作性。
維護金融穩定須堅持風險預防和化解處置并重。為了提高金融體系抵御風險的能力、切實維護金融穩定和保障安全,《草案》堅持以風險預防為主、同步推進風險化解和處置的立法思路,采取“金融風險防范”和“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并重的立法體例。首先,通過設置金融機構市場準入門檻、明確金融機構合規經營義務、細化管理部門監管職責來做好金融風險防范工作,借助監測預警機制將風險扼殺在搖籃之中。其次,《草案》以審慎監管指標為依據,全過程、全方位動態評估金融風險水平。當指標出現異常波動時,及時要求金融機構通過調整業務規模、限制紅利分配等方式方法來落實主體責任,同時引導存款保險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等市場機制適時介入,輔以政府行政監管來實現金融風險的有效化解。最后,在金融風險發生后,堅持風險主體自救原則,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引入救濟資本,激活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管理部門適時進行接管與托管,同時銜接配合司法程序做好金融風險的合理處置。
維護金融穩定應加強各主體間的統籌與協同。針對金融穩定工作中存在的行業間、部門間分工與合作的問題,《草案》從橫向監管部門統籌與縱向落實主體協同角度展開制度設計。一方面,通過建立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明確金融監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等成員單位的法定職責,暢通部門間金融信息共享渠道,進而實現金融風險的精確研判,推動金融穩定工作的有序進行。另一方面,遵循“由中央到地方”“從政策到市場”的制度實施邏輯,細化省級與縣級人民政府在金融穩定工作中的職責與權限,規范不同層級政府在應對不同等級金融風險時的程序要求。同時,《草案》遵循社會協調治理的理念,強調以市場主體為核心,壓實金融機構、行業保障基金等主體的風險防范、化解與處置義務,通過協同與配合來實現金融穩定工作的有效推進。
維護金融穩定要健全完善金融穩定保障機制。《草案》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統籌發展和安全,系統地搭建了“決策部署—合規經營—風險預警—風險化解—風險處置”的金融穩定保障機制。具體而言,設立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從宏觀上負責金融穩定的戰略全局與決策部署;提高對于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督促市場主體審慎合規經營;建立金融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實時監測指標波動,嚴格規制影響金融穩定的違法行為;同時,明確金融管理部門在應對不同情形時的風險化解措施,例如限制股東權利、責令補充資本等,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早期糾正措施,健全金融風險化解機制。另外,《草案》重申中國人民銀行的最后貸款人職責,新設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對于基金的資金來源、擔保與管理做出兜底性規定,輔以司法程序的銜接與配合,切實做好金融風險的有效處置。
維護金融穩定當強化主體的責任落實與追究。法律的有效實施關鍵在于責任落實,為此,《草案》設立獨立的專章明確規定了導致金融風險發生、蔓延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主體責任,分別為“政府部門及人員責任”“金融機構責任”“金融機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責任”,以及“信息傳播違規者責任”。對于成員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存款基金管理機構等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金融機構在風險的形成和處置環節中違法審慎經營義務、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在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過程中濫用股東權利或者控制權的行為,以及編造有關金融風險的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或者明知虛假、誤導但仍然予以傳播的行為,都應當由主管部門按照《草案》規定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通過強化主體責任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風險發生與蔓延的可能性。
加強金融安全管理和風險防控、切實管好防住金融風險是新時期金融工作的重要內容,為此需要不斷健全我國的金融法治體系。金融穩定法作為我國金融法治建設的里程碑,著力構建統籌發展和安全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通過督促市場規范運營、強化行政監管、加強社會監督來實現金融穩定的協同共治,借助市場之手與政府之手的互補協調,推動金融業的可持續發展。這將有力推動我國金融穩定工作的常態化、法治化進程,織密筑牢金融安全網,為我國金融業的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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