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踐行生態恢復性司法理念辦理一起案件恢復一片青山綠水
□ 本報記者 趙晨熙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法律的權威在于實施。
5月16日至5月1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率全國人大常委會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組在福建省開展執法檢查。在執法檢查中,沈躍躍強調,各級政府和有關方面要嚴格依法履職、依法監管、依法治理,加大執法和司法力度,嚴懲重處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用法律的武器、法治的力量守護綠水青山,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
推進恢復性司法堅持打擊修復并重
“2015年以來,全省共辦理環境行政處罰案件2.9萬起、處罰金額14.7億元,辦理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案件11758起,移送涉刑案件730起。”在向執法檢查組匯報工作情況時,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廳長許碧瑞表示,福建省始終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持“零容忍”,對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發現一起、嚴查一起。
在嚴懲重處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同時,福建省司法機關不斷推進生態恢復性司法理念,堅持打擊與修復并重。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王珩介紹說,1991年,龍巖市長汀縣法院便嘗試對毀損林業資源案件試行“補種復綠”,自2004年以來全省法院拓展開展“補種復綠”林木修復、“增殖放流”江河修復等多種修復方式,2018年以來,全省法院適用“補種復綠”1300余件,責令被告人補種、管護林木面積6萬余畝,放養魚苗788.38萬尾等。
“全省檢察機關始終堅持不斷探索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全面推進生態恢復性司法的應用。”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羅輝指出,福建省檢察機關以“補植復綠”為切入點,全面推廣恢復性司法理念運用,并逐步將生態修復機制從涉林案件拓展到水流、土地、礦產、大氣等領域。近年來,通過“補植復綠”、養魚治污、放流增殖、退茶還林、跨區整治、廢礦改造等形式,共對生態領域案件應用生態修復機制1304件。
“實行生態修復機制,在依法懲罰犯罪的同時,又能使受損生態環境得到修復,起到了辦理一起案件、恢復一片綠水的效果,被群眾稱為‘一訴多贏’的恢復性司法。”羅輝介紹說,為進一步推動生態修復建章立制,福建省檢察院牽頭省法院、公安廳、司法廳聯合制定《關于在辦理破壞環境資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態修復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生態修復令機制,通過將生態修復情況納入社區矯正人員表現考核內容來確保生態修復工作的剛性。目前,全省已發出生態修復令70件,落實67件。
雖然生態恢復性司法應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王珩指出,目前生態修復方式主要采取補植復綠、增殖放流等傳統模式,對空氣、海洋空間污染還缺乏有效的修復治理實踐。此外,由于福建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機構較少,且鑒定程序、標準、費用保障等缺乏法律規定,導致鑒定周期長、費用貴等問題突出。
“生態破壞修復困難、損害后果評估難是當前實踐中面臨的難題。”羅輝對此深有體會,破壞生態環境犯罪具有涉及面廣、破壞程度深、修復困難等特征,對生態破壞的長期性、隱蔽性等特點也使得生態損害發生后難以在第一時間掌握評估數據。這種現實下,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少、鑒定時間長、費用高等因素一直困擾著辦案實踐。
羅輝建議建立完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資金制度,通過政府撥付、社會捐贈、損害人繳納等渠道募集資金,用于環境資源損害修復、生態系統一般性養護、生態教育警示基地建設等,促進生態懲治體系良性運轉。
行政執法與司法聯動機制尚需完善
執法檢查組副組長、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李錦斌在介紹此次執法檢查的目的和工作內容時指出,本次執法檢查的重點內容包括檢查環境執法監管情況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情況。
“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是福建省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中的一項重要工作。”許碧瑞介紹說,2017年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環保廳等11家單位聯合出臺的《福建省建立生態環境資源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無縫銜接機制的意見》中明確了銜接案件范圍,細化了銜接單位職責,并建立了生態環境資源保護聯席會議、案件咨詢、督辦預警、信息共享等銜接工作制度。
但在實際工作中,行政執法與司法協調聯動機制仍需完善。王珩以法院工作為例稱,目前全省各級法院與生態環境相關職能部門聯系面還不夠廣,比如與森林公安和水資源管理部門聯系密切,與土壤環境防治、大氣污染防治部門聯系較少。此外,信息共享不順暢、協作機制不完善等情況也制約了聯合打擊效率和效果。
羅輝補充指出,一些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缺乏規范取證意識,對證據的收集固定僅停留在行政處罰所需標準上,致使一些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時出現關鍵證據滅失,影響案件事實認定。他建議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部門及人員的專業化培訓教育,尤其是提升強化執法人員的程序規范意識、法律適用能力。
建議設立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制度
生態環境案件案情復雜、專業性強,為推進審判專業化,截至目前,福建省共設立5個集中管轄法院、77個專業法庭,從事生態環境審判人員達300余人。但王珩指出,隨著新領域案件不斷涌現,對審判人員法律及相關專業知識要求越來越高,而當前環境資源審判專家在提供咨詢意見和案件審理中參與程度偏低,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在生態環境案件審理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通過一案一聘方式全程參與案件審理,有利于針對環境損害程度、生態修復方案等核心要素給予技術支持,輔助法官查明技術事實,并對技術問題和修復方案作出專業判斷等。”王珩建議通過立法設立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制度,賦予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權力基礎和身份正當性,可以有效解決生態司法鑒定供給不足、審判周期長、維權成本高、生態修復措施難以落地等問題,使生態案件的審理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針對這些建議,執法檢查組表示將會認真研究,加強法律實施薄弱環節建設,補短板、強弱項,依法推進環境保護工作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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