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也有“居委會大爺”?山西一考古新發現透端倪
人民網太原5月17日電 (段思齊)近日,山西省考古研究院對外公布山西交口縣劉家莊明代宋氏家族墓發掘資料,根據墓幢記載,墓主人宋倫、宋虎生前均擔任過鄉間“老人”一職,其職能主要為處理鄉民之間的民事糾紛,穩定社會秩序,該發現對研究明代“老人制度”提供了重要線索。
2020年6月,山西省考古研究院牽頭組成的聯合考古隊,在交口縣水頭鎮劉家莊村搶救性發掘了兩座明代墓葬。墓葬均為石室墓,形制特殊,出土瓷缸、符瓦、瓷盞、買地券等遺物。墓室后方墓幢有明確的紀年:“大明嘉靖三十四年”,即1555年。幢身所載內容包括墓志銘、建墓記、家族成員及藏經等信息。
根據墓幢記載,墓主人宋倫、宋虎,兩人生前均擔任過鄉間“老人”一職。“老人”制度是明政府加強鄉里基層管理所采取的一項除糧長制、里甲制之外最有特點的措施之一。明初,各地都出現較多的民間糾紛和偷盜斗毆,由于沒能及時處理,以致“多因小怨,輒興獄訟,越訴于京”,不僅影響了農業生產和社會秩序,也給地方官府甚至京師帶來很大壓力。
《明史·食貨志》記載:“洪武十四年詔天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戶為一里,推丁糧者十戶為長,馀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里設老人,選年高為眾所服者,導民善,平鄉里訴訟。”洪武三十一年四月又頒布《教民榜文》,其中進一步明確了老人的權責。
據悉,《教民榜文》作為鄉村治理的法令,其指導思想主要是依靠鄉里精英——老人,來實現朝廷所期望的鄉村治理。擔任“老人”職務,須具備高年有德、辦事公正、具有調解裁決能力等條件,同時要對民間生產生活、爭訟斗毆等情況十分了解,任期應為一年。洪武以后,隨著鄉間管理需要,“老人”種類也逐漸增多。
“‘老人’是鄉間經濟生產和社會生活的協調者、督促者,數量龐大的‘老人’在明初起到了較為顯著的積極作用。然而,這一有利制度并未持續貫徹下去,明朝中后期該制度逐漸出現很多弊端,‘老人’由民眾選舉逐漸改為由官府指定,以賄求充的現象也多有發生,該制度日漸廢弛。”該考古發掘項目負責人趙輝介紹。
趙輝表示,根據墓幢紀年,墓主人宋倫、宋虎正是在嘉靖時期擔任了鄉里“老人”。兩人是以何種方式充任老人、任老人職務時有何作為無法考究,但從兩座墓的修建規模、多重門樓結構、雕刻精美的石構件,可以推知兩人在世時德行較好,在當時的鄉里應有著較高的名望,其在任老人期間也應做出了較多貢獻,因此去世后也得到了鄉里的尊敬與子孫的厚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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