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的“母親河”,有了保護法
《陜西省渭河保護條例》于2022年12月1日經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3年4月1日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一并施行。《陜西省渭河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黃河流域9省(區)出臺的第一部保護黃河重要支流的省級地方性法規,標志著渭河流域生態保護治理進入新階段。
《條例》明確了渭河流域實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統一管理和分級負責相結合的保護治理體制,為渭河生態區保護治理和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條例》中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納入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渭河流域治理現狀
渭河是黃河第一大支流,流域面積占整個黃河流域總面積的十分之一,涉及甘肅、寧夏、陜西三省(區),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中處于重要位置。渭河在陜流過512公里,養育當地60%以上人口,被譽為陜西的“母親河”。
曾經的渭河是關中唯一的廢污水承納和排泄通道,以全省18%的水資源量,接納了全省80%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關中地區大面積農業生產中農藥、化肥的使用以及水土流失也對渭河造成較嚴重的非點源污染,因此保護好渭河流域生態環境,對于陜西做好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工作至關重要。
多年來陜西一直在不遺余力采取各項措施保護渭河。2008年,陜西出臺《渭河流域綜合治理五年規劃》:采取工程治污和關停污染企業等手段,使渭河流域環境得到改善,將渭河建設成為生態型河流,使渭河中下游成為一條綠色長廊。2011年,607億元投向渭河陜西段綜合治理工程,并承諾用三年時間讓渭河水變清。2015年6月渭河綜合整治工程主體基本完成,渭河基本實現了安瀾河、生態河、景觀河的治理目標。
今年2月23日,陜西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2022年陜西省生態環境質量成績單,其中提到:全省水環境質量持續提升,渭河干流水質優。渭河干流寶雞段、咸陽段、西安段、渭南段水質均為優,寶雞、咸陽段水質同比保持優,西安、渭南段水質同比提升一個等級。渭河支流水質良好。黃河中游陜西段總體水質優,同比提升一個等級。
但是有專家指出,渭河水質改善的同時,受上游水庫蓄水、城鎮擴大、過度景觀建設等人類活動影響,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渭河流域地下水位下降迅速、渭河干流生態整治項目過度景觀化,導致的干流流速下降、渭河北岸黃土高塬和黃土臺塬水土保持問題,都制約了渭河流域生態環境高質量發展。
渭河流域治理保護工作還要持續進行,而《條例》的施行將為渭河生態區保護治理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理順監管體制
《條例》首次以法規形式明確渭河流域定義,劃定了保護管理范圍:本條例所稱渭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渭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寶雞、咸陽、西安、渭南、銅川、延安、榆林等設區的市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
明確政府職責和監管體制,形成工作合力。《條例》明確了陜西省人民政府對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負總責,省渭河流域統籌協調機制應當加強與相鄰省(區)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溝通、協作,渭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渭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轄區內渭河流域保護治理的有關具體工作。《條例》還明確“渭河流域實行河長制,省、市、縣、鄉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渭河干流及其支流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
堅持規劃引領,推動渭河流域治理縱深發展。《條例》對編制渭河流域綜合規劃提出了要求。從編制主體方面,規定“省渭河流域綜合規劃應當符合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省國土空間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旅游、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渭河流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并明確“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水資源節約保護、防洪抗旱、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線保護利用、河道采砂、渭河流域文化和渭河生態區保護利用等專項規劃,應當符合省渭河流域綜合規劃,并相互銜接”。
細化保護措施和法律責任
針對渭河流域保護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條例》從以下兩個維度明確了具體的保護管理措施:
一方面主要是從政府及其部門職責的維度,規定了生態保護與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防洪安全、水污染防治、渭河生態區管控、促進高質量發展、文化保護傳承弘揚等七個方面的保護管理措施。
另一方面主要是從行政管理相對人義務的維度,列出了多項禁止性規定,“水污染防治”里明確了“向水體或者河道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向水體或者河道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等禁止性規定,“渭河生態區管控”里明確了在渭河生態區一級管控區、二級管控區內,禁止從事“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采石、挖砂等影響生態環境的活動”“建設畜禽水產養殖場、養殖小區”等活動。
《條例》對涉渭河流域治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以便于遵守和執行。如“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八十一條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建設工程項目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無證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采區采砂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采砂作業設備、工具,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等等。
《條例》還詳細規定了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陜西省渭河保護條例》的頒布施行,不僅是陜西省法制建設工作的一件大事,更是渭河流域治理工作的一座里程碑,將進一步促進人水和諧,守護渭河安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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