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自建房法規落實 湖南出臺“政策包”
自3月初發布《關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實施工作的意見》后,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省市場監管局近日分別牽頭出臺實施細則。至此,湖南落實自建房法規的“1+4”“政策包”已全部就位。
相關廳局分別針對居民自建房的合法合規性、結構安全性、消防安全性、經營安全性問題,亮出實招。省自然資源廳等7部門印發《居民自建房建設合法合規性問題整治的政策措施》;省住建廳印發《2023年全省居民自建房結構安全性隱患整治實施方案》;省消防救援總隊等6部門印發《經營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性隱患整治的政策措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15部門印發《湖南省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辦法(試行)》和《居民自建房經營安全性問題整治的政策措施》。
《居民自建房建設合法合規性問題整治的政策措施》中,規定四種情形居民自建房可依法拆除,分別為:違法違規建設,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無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的;侵占現狀以及規劃確定的道路、消防通道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嚴重影響規劃實施的;嚴重影響交通安全、防洪安全、水源保護、自然保護地保護等,無法采取措施消除影響的;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拆除的其他情形。
《2023年全省居民自建房結構安全性隱患整治實施方案》明確,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庫中存在C、D級結構安全性隱患的經營性居民自建房的整治銷號工作;對初判存在結構安全性隱患的非經營性居民自建房,全面完成安全鑒定;年底前基本完成C、D級結構安全性隱患的非經營性居民自建房整治銷號。(記者 劉奕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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