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監管暫行辦法》出臺
近日,天津市教委印發《天津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監管暫行辦法》。據了解,凡是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均需參加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評價。《暫行辦法》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信用評價設置了28個指標,滿分1000分,依據信用評價分數將全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分為A級(優秀)、B級(良好)、C級(中等)、D級(較差)和E級(差)共5個等級。
根據《暫行辦法》,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評定為D級及以上等級:(一)違背黨的教育方針;(二)造成重大影響的安全事故;(三)造成重大影響的公共安全事件。
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評價結果,在監管中采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對A級、B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C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D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對E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按照重點檢查事項要求,抽查比例不設上限。
同時,《暫行辦法》明確提出,對A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可以采取激勵性措施:包括在實施行政許可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在日常監管中,對于符合條件的,合理減少檢查頻次;在評先選優中優先考慮等。
對C、D、E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按照依法依規、分級分類的原則,可視具體情況采取措施:包括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減少對其采取承諾制審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圍;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對失信主體進行約談,約談情況應當做好記錄等。
據介紹,市教委將指導各區教育部門結合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年度檢查等工作開展信用評價,并及時將評價結果上報公示。在實施的過程中,市、區教育部門將接受社會監督、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監管制度。(記者 張雯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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