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化醫患協商溝通 健全調解工作程序
人民網石家莊4月12日電 (記者史自強)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日前表決通過了《河北省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該條例將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針對醫療糾紛的預防,條例強化了政府職責,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和平安建設考核指標體系。發揮醫療糾紛調解人民委員會調解優勢,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細化醫患協商溝通機制,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的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方便患者投訴或者咨詢等。
針對醫療糾紛發生后的處理,條例規定了醫患雙方可以選擇解決的5種途徑,并鼓勵當事人優先選擇成本較低、對抗性較弱、有利于修復關系的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發揮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化解醫療糾紛的主要渠道作用,加強對醫調委的規范管理,細化醫調委職責。對調解的具體程序、醫療損害鑒定等都進行了規范,使糾紛的調解處理工作各個環節都有法可依。
此外,在健全保險等相關保障措施上,條例推動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或者建立、參加醫療風險基金,利用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等風險分擔形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保險監管機構加強監督管理,指導承保機構做好保險理賠與人民調解的工作銜接,承保機構加強與醫療機構、醫調委的溝通配合,建立快速有效的醫療糾紛調解及時理賠機制,促進醫療糾紛便捷、高效化解。
《 人民日報 》( 2022年04月13日 1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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