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拿許愿池硬幣 不是“撿錢”是盜竊
韓雪
春節祈福是我國傳統民俗活動之一,不少人將硬幣扔入許愿池中祈求好運氣,表達美好愿望。但今年春節期間,在成都某景區,一名游客擅自拿走其他人扔在許愿池里的錢,該視頻在網絡媒體曝光后引發熱議。
不少景區或寺廟都建有許愿池,供游客投幣祈福,工作人員會定期清理錢幣用于日常管理開支。但有些游客未經允許便隨意拿取,因為他們認為“這錢是別人扔的,自己撿了不能算偷”,或者“本來就是積德行善的錢,誰都可以拿來用……”
分析此類行為的性質,首先要看許愿池里的錢歸誰所有。游客投幣是祈福、求平安的一種行為方式,他們將錢幣拋入許愿池后,錢幣的所有權就轉移到景區或寺廟的管理方。可見,許愿池內的錢幣并不是無主物,景區管理方對這些錢款具有處置和管理權。
我國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以上規定,游客隨意拿取許愿池中的錢款,就是將他人的合法財產非法占為己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私自將財產轉移、竊取,屬于盜竊行為。其行為觸犯刑律的,構成盜竊罪;不構成犯罪的,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受到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罰。
為杜絕此類案件的發生,景區或寺廟管理方也應有所作為,在做好法律普及和現場引導的同時,加強許愿錢款的科學管理和有效使用,投入景區修繕和維護之中,保護好景區的各種文物設施,提升游客的游覽體驗。
(作者單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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