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實做到文明養犬依規養犬
養狗的朋友們,來想一想以下問題:
有人逗犬,被禁止飼養的大型犬抓傷,飼養人要承擔責任嗎?——答案是要。禁養犬傷人,即使受害人存在過錯,飼養人仍要承擔全部責任。
有人因黑色大犬追逐電瓶車而受驚嚇摔倒,膝關節構成十級傷殘,飼養人需對“無接觸式傷害”負責嗎?——也要。除撕咬、抓撓等直接接觸行為,飼養的犬只靠近他人吠叫、聞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為致人身體損害的,飼養人仍應承擔相應責任。
有人被犬咬傷后注射狂犬疫苗,此后發現懷孕,因擔心疫苗會對胎兒造成不利影響而進行終止妊娠手術,飼養人應承擔手術相關費用嗎?——同樣要。考慮到一般社會認知并兼顧社會倫理,人民法院為被侵權人提供了更周延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2月5日發布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典型案例,并召開新聞發布會。
透過相關案例不難看到,飼養犬只致人損害,飼養人或管理人能夠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條件較為嚴格。這也表明,養犬一定程度上也是“養責任”。犬只飼養人、管理人需要清醒充分認識到,養犬不是“隨隨便便的小事”,自家“很萌很可愛”的犬也是潛在的“移動危險源”,“相信自己的犬不會傷人”僥幸心理不可取。切實做到文明養犬、依規養犬,才能避免害人害己。
典型案例一方面為養犬人士提供行為指引,引導其充分認識自己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利于統一裁判標準,解決法律適用中的爭議。
較為突出的是,過往案例中,致人嚴重損害的主要是烈性犬等危險犬種。司法實踐中,對于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飼養人、管理人能否以受害人存在過錯主張減輕或免除責任存在爭議。此次最高法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重要環節,明確禁養犬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具有嚴重的主觀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宣示了不得飼養禁養犬種理念。
說起惡狗傷人,2023年10月,四川成都崇州羅威納犬咬傷2歲女童,及其引發的捕狗風波依然歷歷在目。需要留意,傷人的羅威納犬,并未出現在成都禁養烈性犬目錄里,而在綿陽、上海、廣州等多個城市,它被列為限制養殖或者禁養品種。至于攜帶烈性犬、大型犬外出應做哪些防護,有的地方要求給犬只加戴嘴套,有的也未作規定。這意味著,從上游的犬只繁殖、販賣等環節看,羅威納犬在市面流通是否符合規定存在地域差異,而如果飼養人能繼續從市場購得禁養烈性犬,悲劇就難以杜絕;從下游的追責環節看,飼養人養的是不是禁養犬,也影響著責任分配。
有專家提出,許多惡狗傷人事件都可以追溯至源頭,因而需要建立從犬只出生到販賣、飼養的系統監管機制,而不是“到了養寵階段才開始卡緊”。此次給養狗人戴上“緊箍咒”,加之對整個產業鏈條的精細化管理,或能提高犬只管理效能。
總而言之,不論是引導飼養人別任由犬只“撒歡兒”,還是統一裁判標準,對于更深層次的各地養犬條例及禁養犬名單差異、產業鏈條規范等問題,都還需要作出更為細致的規定。
南方日報 維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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