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評丨醉駕新規:刑事政策寬嚴相濟,不是放松打擊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明確,醉駕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定罪免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這段規定引發了公眾的關注和熱議。其實,要看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追訴等,本來就是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原則性規定。而這次《意見》按照“血液酒精含量+情節”的雙模式,確定入罪標準,統一和規范了立案、起訴、緩刑、行政處罰等標準,在之前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作了細化、完善。
《意見》重申以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作為立案標準,將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列入可適用不起訴的標準;再將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作為一般不適用緩刑的標準,同時以上3條標準還要結合具體案件情節做出判斷。這是司法標準的精準化、規范化,而不能機械地理解為“下調”入罪標準。
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治理醉駕效果顯著。但是,在這一刑法新規實施12年之后、相關司法政策執行10年之后,也面臨著一些新問題。比如,當下危險駕駛罪(醉駕)已經超越盜竊罪,成為名副其實的第一大罪,司法資源應得到更合理分配。還有,在處置醉駕過程當中,針對小區挪車、緊急就診特殊情況,如果單單以“血液酒精含量”作為入罪的唯一標準,可能出現機械執法的問題。此外,積累了10多年的司法審判經驗,要在宏觀層面上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解決各地執法不盡統一等問題。
所以,《意見》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旨在體現“寬嚴有序、寬嚴適度、罰當其罪”。
就“從嚴”的角度說,《意見》詳細列舉了常見多發、從重處理的15種醉駕情形,比如,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意見》還進一步規定了一般不適用緩刑的10種情節惡劣的醉駕情形,比如五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等情形。《意見》亮出了“嚴”的態度,填補了之前司法政策的空白點,讓打擊醉駕更有威懾力。
就“從寬”的角度說,《意見》明確對公眾關心的小區挪車、送急救傷病人員等是否構成醉駕犯罪,作出了細化的規定。這些規定有助于克服機械執法和教條司法思維,縮小定罪打擊面,實現司法的精準化。
《意見》明確懲治和預防相結合、治罪與治理并重,彰顯了依法入罪、合理出罪的現代刑事司法理念,兼顧了事理、法理與情理的統一。“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成為社會共識,讓每一個人夯實法治意識、責任意識,守護好道路安全。
(文丨沈彬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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