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不尋常的“臨終托孤”
一起不尋常的“臨終托孤”
系《民法典》施行后上海首例遺囑指定監護案件,檢察院、法院等合力形成保護未成年人的閉環
四年間,上海中學生陳榮度過了波折的青春期。12歲時,父親因精神疾病入院治療,今年春天,他剛滿16歲,母親患病離世。
臨終前6天,陳榮母親在一位好友的見證下,請居委會的工作人員代書了遺囑。她在遺囑中希望,自己64歲的大姐、陳榮的大姨徐如麗能擔任陳榮的監護人。
這是一起不尋常的“臨終托孤”。被托付人徐如麗長期在河南農村生活,不熟悉上海,也不懂得法律程序。
此后,一個保護未成年人的閉環鏈條開始啟動。居委會、檢察院、社工、援助律師、法院、婦聯、第三方公證機構等,每個環節的人員循著前一環的軌跡,完成銜接,為陳榮完成保護鏈的閉環。
這是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上海首例遺囑指定監護的案件,也是全國首例將監護監督寫進判決的案例。檢察院支持起訴是該案的一大特點,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檢察官尤麗娜解釋,檢察院以涉刑事案件為主,民事支持起訴并不是代替當事人去起訴,而主要支持那些訴訟能力較弱的民事主體,比如家暴受害人,農民工等弱勢群體,實現雙方當事人訴權的實質平等。
生前遺囑
陳榮家在一片老公房的一樓,20多平米的房子分為兩間,租出去一間,16歲的陳榮和大姨徐如麗住另一間的上下鋪。開學后,陳榮周一到周五都在學校,大多數時候,徐如麗一個人在家。
一個人的時候,徐如麗會去比較遠的地方買菜,常買包菜、黃瓜,“便宜的時候一塊多錢一斤”。菜太貴了,她想自己苦一點,少吃一點,等陳榮回來再好好做飯。她也想找份工作,但年過60且做過心臟手術,就業能力有限。
陳榮身世坎坷。大姨徐如麗說,陳榮7歲時,他的父親查出雙相情感障礙,被評定為精神殘疾一級。家里不安寧,他的父親發病時會有暴力行為,有一次,陳榮的牙齒被打掉。
12歲時,陳榮的父親被送往上海市長寧區精神衛生中心接受治療,此后再未和家人一起生活。
母子相依為命,但2020年,母親確診為胃癌晚期,那一年陳榮13歲。
從律師到檢察官,從社工到法官,陳榮留給所有人的印象是懂事。今年16歲,上高二,愛打籃球,不亂花錢,沒有不良嗜好,陽光,心事不重,喜歡物理,成績中上。
除了年幼時,過年過節和大姨見過幾面之外,二人真正有長時間交集是在陳榮母親患病后。
陳榮的母親是家里最小的女兒,徐如麗是長女。2020年,徐如麗來上海三個月,照看生病的妹妹。2022年10月,陳榮母親病情惡化時,徐如麗再次前來幫忙。
2023年2月底,陳榮母親出院回家。最后的日子里,陳榮的母親想到了立遺囑。她對遺囑有了解,也聽說過居委會曾幫社區里的老人代書遺囑。
因家境困難,陳榮一家是居委會重點幫扶對象,平時多有工作人員來探望陳榮母親。今年3月2日下午,居委會的工作人員再次上門。那時陳榮母親已無法正常進食,只能喝水,面色憔悴。
她放心不下陳榮。陳榮的爺爺奶奶已經過世,父親又在精神衛生中心住院治療,在上海沒有別的親屬,她擔心自己撒手人寰后,沒有人能照料陳榮。陳榮成年前,該由誰來監護?
徐如麗則從來沒聽過監護人這一說法,在她樸素的認知中,妹妹走了,自己承擔起照料孩子的義務是分內事。
就這樣,姐妹倆達成共識后,陳榮母親請來了自己20多年的好友當見證人,請居委會的工作人員代筆,完成了遺囑文書。
“立遺囑人為保障本人去世后,兒子陳榮的合法權益,特在本人意識清醒、思維清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時……由居委會工作人員代書遺囑如下:本人去世后,由本人的姐姐徐如麗擔任陳榮的監護人。”立遺囑人、見證人和代書人,都在遺囑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她病得很重,說話都很吃力,但那天下午絮絮叨叨和我聊了兩個多小時,看得出她非常擔憂兒子的未來生活。”后來,在法庭上,居委會工作人員這樣說道。
遺囑立好之后的第6天,51歲的陳榮母親撒手人寰。
鏈條啟動
今年4月,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在“寧萌護未”(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服務中心線上平臺)小程序上收到一條線索,線索由陳榮所在的街道辦人員提交,內容是未成年人陳榮面臨無人監管的困境。
雖然陳榮的監護人由徐如麗擔任這一內容已經通過遺囑立下,但是陳榮的父親依然健在,變更監護人還沒有得到法律上的確認,一些涉及財產處理等需要監護人簽署的文件就只能懸而未決。
這條線索觸發了鏈條的第一環,陳榮所在街道辦的兒童保護專員。
上海市每個街道都設有未成年人保護站,由民政部門牽頭設立,下沉到社區。如果有涉及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的線索,可以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每個街道的未成年人保護站,都由檢察院的承辦人來擔任法治副站長,長寧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尤麗娜正是這次涉案街道的法治副站長。
接到線索后,尤麗娜第一件要做的事是核查事實。
根據街道辦提交的文書材料,從形式上來看,尤麗娜判斷這是一份合法的遺囑,有見證人,也有代書人,并且在當事人去世六天前意識較清醒的情況下簽訂。
形式上合法,但內容上仍需謹慎。
徐如麗第一次見尤麗娜時表達了自己的擔憂,怕當不好這個監護人。她文化程度低,并不真正了解法律上的監護人和民間約定俗成幫忙照看遺孤有何本質區別,換了一個稱謂后,她覺得這件事情變得嚴肅而復雜,也怕自己不懂的地方多。
尤麗娜解釋,《民法典》頒布后確立了遺囑監護制度,但遺囑監護的前提是不能隨意剝奪法定監護人的撫養權。在這個案件里,陳榮的父親依然活著,雖然患有精神疾病,但不能天然判定沒有監護資格,還需要做行為能力的司法鑒定。如果陳榮的父親有監護能力,那么這份遺囑實際上是變相剝奪了父親的監護能力。
當尤麗娜問陳榮,“你覺得爸爸可不可以做你監護人,出來陪伴你?”她注意到陳榮似乎有些緊張,對父親的暴力行為好像仍然有陰影。
尤麗娜不希望僅通過一兩次會面來影響法律上的判斷,于是委托中立的第三方社工機構開展更全面和深入的調查。
社工調查
鏈條的另一環加入工作。
長寧區檢察院委托上海市陽光社區青少年事務中心對陳榮的家庭情況繼續進行調查。
張秋蓉是陽光社區的一名社工,她負責陳榮所在的街道轄區,收到委托函后,他們兩人一組上門走訪。從居委會主任、民政負責人、兒童保護專員那里先獲取前期資料,然后是長達五個月的持續跟進和家訪。
在家訪中,她遇到最難的問題來自調查對象。
首先是徐如麗,她覺得監護權轉移與否不是很重要,無論如何她作為大姨都會盡心照料。也數次向外人表態,陳榮母親留下的所有遺產,她絕不會侵占。
其次是陳榮的心理變化,他在不同人面前,呈現出不同的狀態。當他和社工交流時,他希望把父親從精神衛生中心接出來共同生活。當他和檢察官尤麗娜會面時,他又希望父親繼續呆在醫院接受治療。精神衛生中心的醫生說,陳榮父親病情反復,需要堅持服藥,在一陣搖擺后,陳榮表達了讓徐如麗當監護人的意愿。
在財產方面,16歲的陳榮已經有獨立的主張和充分的自信,他認為存到銀行,自行支配和管理就好,不必麻煩公共機構來監管。
但有了監護人,監護人就有權處置這些財產,為了避免監護人損害未成年人的利益,第三方公證處來監管對雙方來說是最安全的。此外,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識別和抵御風險的能力較低,從法律上來看,監管財產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
這些內容,張秋蓉花了大量的時間反復溝通,才取得對方信任,盡量解釋清楚了法律規定和長遠考量。
除此之外,16歲和64歲是否能融洽地長期相處也是社工調查的內容之一。陳榮從小自立,學習生活的自理能力較強,前期可能不適應多出一個親戚擔任監護人的狀態,也不習慣如何溝通。
隨著持續跟進,張秋蓉發現,一老一小在生活習慣上的差異得到了磨合。比如上海夏天很熱,徐如麗不習慣空調長時間開著,陳榮也會做一些妥協。
最終,社工的調查報告顯示:在陳榮成長過程中,除直系親屬外,陳榮與大姨關系最為密切。大姨曾多次來滬照顧其母子,生活上也相對比較熟悉,具備一定監護能力。
另一邊,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果顯示:陳榮父親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監護能力。
支持起訴
前期情況摸排得差不多之后,5月12日,上海市長寧區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吳芳為援助律師,援助律師要負責幫助徐如麗起草所涉及的所有法律文書,提交檢察院。
吳芳第一次走進徐如麗和陳榮的家,看到的是狹窄局促,光線暗淡的空間,陳榮母親的遺像掛在書桌左上角的墻上。
當吳芳律師進入援助鏈條時,她發現一些細膩親情。馬路窄的地方,孩子會攙扶著大姨小心走過,陳榮還教大姨學會了使用高德地圖等出行軟件。
在河南老家,徐如麗住得離女兒很近,女兒上班,徐如麗幫忙照看孩子,同時兼顧自己和丈夫的小家。徐如麗來上海后,女兒只好辭掉工作,安心帶孩子。徐如麗說,來上海做監護人首先是她自己家庭的支持。每次提到陳榮無人監護,徐如麗都會流淚,她心疼妹妹和孩子。她目前的想法是,無論如何把陳榮成年前的這兩年堅持下去。
吳芳介入后,幫助徐如麗準備法院需要的各種文書材料,徐如麗雖然文化程度不高,但執行力很強,遇到不明白的地方,能及時求助。
人生中第一次到法庭,徐如麗記得法官問了自己一個問題,“愿不愿意當監護人?”徐如麗答,“愿意,無論有沒有這個判決,我都會照顧陳榮。”
“合力”是所有人都會提到的詞。但各個部門真正地配合運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通過委托社工調查、自己走訪,以及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之后,檢察院判斷陳榮父親已經喪失監護能力。
遺囑監護是《民法典》頒布之后一個全新的監護類型。尤麗娜說,希望不要給公眾造成誤解,“立遺囑不能隨意剝奪天然血緣產生的監護關系。”
在司法實踐中,尤麗娜查詢后發現,有一些做法,會使用“撤銷監護權”這一程序,先撤銷父親的監護權,再按照遺囑內容轉移給被指定人。
“民法典36條的撤銷監護權,是指這個監護人主觀不履行監護職責,傷害被監護人。”如果主觀故意,涉及性侵虐待遺棄,主動侵害未成年人,監護關系毫無疑問是撤銷。
尤麗娜說,陳榮父親是身體疾病,屬于客觀原因造成的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它并不適用民法典的撤銷監護權這一程序。在這件案子中,法律適用民法典第39條,確定的是“監護權終止”而非“撤銷監護權”。
小程序一鍵抵達檢察院,讓第一時間向檢察院求助成為可能,而檢察機關的支持起訴職能也是一大創新。尤麗娜解釋,檢察院以涉刑事案件為主,民事支持起訴并不是代替當事人去起訴,而主要支持那些訴訟能力較弱的民事主體,比如家暴受害人,農民工等弱勢群體,實現雙方當事人訴權的實質平等。“大家可能會覺得民事關系是平等雙方,檢察院進來支持,好像就是公權力介入,打破雙方平等,實際上是尋求真正實質意義上的平等。”
徐如麗沒有法律知識,訴訟能力較弱,背后還牽扯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實際上檢察院的支持起訴,最終依然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因為是上海首例,整個過程,各個環節都面臨不同程度的困難和挑戰。
比如尤麗娜最擔心的是和陳榮父親的談話會刺激到對方的精神狀況,致使病情加重,造成進一步的傷害,萬一對方堅決不同意由徐如麗來擔任監護人,整個局面將更加復雜。所幸,在和法院的談話中,陳榮父親意識清醒,同意遺囑的內容。
前期的法律問題厘清,確認徐如麗有監護資格,也有監護意愿。2023年6月,長寧區檢察院支持徐如麗向長寧法院提起確認監護人資格的民事特別程序訴訟。
非對抗式庭審
8月22日,開庭現場,所有到案的當事人,關注焦點都集中在一個16歲孩子的切身利益上。這不是一次對抗式的庭審。
“未成年人可能還是不成熟,如果一沖動去炒股票理財了虧了怎么辦?我們要對得起這個媽媽臨終的囑托呀。”長寧區法院顧薛磊法官說。
顧薛磊法官認為,徐如麗的監護能力較弱。64歲,文化水平較低,無業,每個月能領到的養老保險是130元,反欺詐能力和就業能力決定了她無法完全承擔撫養責任。第三方財產監管有利于保障一些弱勢群體的財產權利。
與此同時,法律也不排除徐如麗會侵害到未成年人權益的可能性。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檔案并給予關愛幫扶……”
該案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寫入判決,居委會可以按照法院的判決來幫助指導和督促監護人履行責任。
至此,陳榮的財產有了“財務”和“出納”。由長寧公證處專門賬戶監管陳榮的錢款,定期向長寧區婦聯及陳榮寄送錢款明細以接受監督,設置了突發情況提款的流程要求,給陳榮父子的財產安全扎緊了“制度籠子”。
今后,每月的補助打入徐如麗和陳榮的個人賬戶,供二人日常生活開銷。留下的遺產等數額相對較大的財產由公證處保管,若遇到看病等需要大額花銷的情況,徐如麗要向居委會提出申請,憑居委會蓋章才能領取錢款。這個過程中,居委會能起到監督徐如麗的作用。
陳榮父親跟顧薛磊法官說,自己在電視上也聽聞了各種層出不窮的詐騙方式,對財產監管無異議。
上海的未成年人保護鏈條還不止于此。長寧區教育局和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簽約,實現了長寧區的中小學包括幼兒園全覆蓋,由公檢法司的工作人員擔任長寧區所有中小學的法治副校長和法治輔導員。
“學校一出什么事,就可以有一個直接對接案子的法律人員。”陳榮所在學校的法治副校長也是長寧檢察院的檢察官。當他在學校中面臨任何情況,可以得到關注和解決,這個鏈條更加閉合。
最終,法院當庭宣布判決結果,確認由徐如麗擔任陳榮的監護人。
這是《民法典》施行后上海首例遺囑指定監護的案件,也是全國首例將監護監督寫進判決的案例。未保法修改完成以后,在司法實踐中,還沒有出現相關判例引用這個法條,這一判決被視作喚醒了沉睡的法條。
顧薛磊提到,二十年前跟現在的未成年保護氛圍完全不一樣。公證部門對財產進行妥善保管,很多復雜的監護權案子就能更順利地解決,法官可通過判例引領《民法典》有關遺囑監護法條的實施,也為將來的立法完善建立參考樣本。
司法和社會兩條線的機制共同促成此案。鏈條的大部分人,沒有見過立遺囑人,僅通過一份書面遺囑,進行隔空對話和交流。
長寧區婦聯和街道為陳榮申請落實困境兒童補助及助學金,居委會也為其提供了幫困補助。婦聯在未來還會為徐如麗推薦就業,介紹家政等工作,幫助她更好地融入上海生活。“這些都是實際的困難。不能什么問題都推給監護人來做,那監護人也會心寒的。”顧薛磊說。
18歲以后,陳榮可以選擇不再需要監護人,成為獨立民事行為能力人,相關的財產也能自行決定。而18歲之前的這兩年,一個完整的法律和社會鏈條,為他想到了各種可能性。
開庭后,陳榮去精神衛生中心看望父親。父親牙齒發炎,七顆牙都爛了,要換牙。但精神總體平穩。他跟陳榮說,“要靠自己的努力,抓住機會學習,考一個好的大學。”
(新京報 應受訪者要求,徐如麗、陳榮為化名 記者 朱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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