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官方擬發布新規 有序推進基金投資顧問業務
中新社北京6月9日電 (記者 陳康亮)中國證監會9日發布消息稱,證監會起草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所謂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是指向客戶提供基金投資建議,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或者代理客戶作出投資決策的經營性活動。其中,在客戶授權范圍內,代理客戶作出基金品種、數量、買賣時機決策的,為管理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
2019年10月,中國證監會啟動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官方統計顯示,截至2023年3月底,共有60家機構納入試點,服務資產規模1464億元人民幣,客戶總數524萬戶。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從試點開展情況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運行平穩,業務適配性和發展前景獲得了市場各方的總體認可與支持,試點達到了預期目的,已基本具備轉常規條件。市場機構和投資者普遍認為,推動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轉常規,有利于培育專業買方中介力量,改善投資者服務和回報,優化資本市場資金結構,促進基金行業的高質量發展。
該負責人表示,證監會起草《規定》,旨在進一步完善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法規體系,明確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具體規范和監管細則,為此項業務長期、規范、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沿用試點期間對“投資”活動的規范原則,加強對投資環節的監管。
其中,對于單個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所有管理型客戶配置單只基金不得超過該基金總份額的50%,貨幣市場基金、開放式債券基金不超過20%,同時要求管理人做好監測監控和流動性管理,在比例接近上限時,告知基金投資顧問機構。
二是強化對“顧問”服務的監管,督促引導行業堅守“顧問”服務本源,加強投資者適當性和服務匹配管理。
三是針對新問題、新情況補齊監管短板,促進業務合規有序開展。例如,明確對投資顧問機構配置公募基金之外的其他產品的規范性要求,豁免基金經理以外的基金從業人員投資本公司基金時鎖定期的要求等。(完)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