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募捐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 金澤剛
近日,江秋蓮與劉暖曦(曾用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在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迎來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暖曦需賠償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從法律上講,該案已畫上了句號,但案結事未了。隨后劉暖曦通過微博就賠償款發起網絡募捐,引發很多網友憤慨。目前劉暖曦賬號已被禁言。這起事件也引發了公眾對網絡募捐所涉法律問題的關注。
根據我國慈善法相關規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決定了自然人主體并不具備慈善募捐的資格,因此個人在微博就賠償款進行募捐,呼吁網民進行打賞不屬于慈善募捐的范疇。此類行為在性質上可定義為通過網絡的個人求助行為。
對于他人發起的求助,社會大眾或出于同情、憐憫等緣由而給予其物質幫助,這在性質上歸屬于民事贈與,對此,法律并未禁止。當然,民事法律行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詐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獲得捐款,還應當遵照事先說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項,否則構成民法上的“欺詐”,即詐捐,詐捐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
與此同時,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就此案來說,法院的判決已明確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眾樸素的公平正義觀念。司法判決弘揚的是人間正氣,呼喚的是社會良知,熱心助人者應該得到補償和認同,自私冷漠者必須得到批評和懲罰。這不只是司法判決的法理所在,也是社會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則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決就應彰顯公平正義,鞭撻丑惡自私。由此案說開,如果其他案件的當事人也因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中華傳統美德的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而被法院判處承擔賠償責任,但又就賠償款進行網絡募捐,那么這一行為其實就是在向社會公序良俗發起挑戰,在向社會主流價值觀發起挑戰,對此,相關網絡平臺要嚴格依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關于切實加強網絡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關規定,承擔起相應的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對相關當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論,乃至后續的網絡募捐行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監管。
同現實生活中的“討要”不同,網絡屬于虛擬空間,在網絡上的“求助”不僅求助對象廣泛,明顯帶有社會公共屬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從而容易博取同情,進而獲利。因此,對網絡平臺上的求助行為,特別是網絡打賞等經濟活動的監管亟待加強。對于是否將個人募捐求助納入慈善法的規制范疇,值得進一步探討。如果立法條件尚不成熟,亦可考慮在目前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增設關于“網籌型個人求助”的內容,因為完備的社會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應當包括個人求助制度,個人求助的核心在于個人求助權利得到保障和實現。
無論如何,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不是什么錢都能在網上“討要”。網絡求助同樣應當遵循民事行為的基本準則,而且,網絡求助應當留給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不能讓網絡平臺為違法擔責者博取同情、獲取財物提供幫助。
(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上海市嘉定區法學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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