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對哄抬價格的煤炭經營者將依法處罰
中新財經5月25日電 國家發展改革委官方微信25日發布了《煤炭價格調控監管政策系列解讀之八》。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5號),經營者存在哄抬價格行為的,有關部門可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
此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關于明確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抬價格行為的公告(2022年第4號),提出了哄抬煤炭價格的具體行為表現。
發展改革部門將持續密切關注煤炭市場和價格情況,發現煤炭價格超出合理區間且經提醒約談拒不改正的,將作為涉嫌哄抬價格線索移交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社會各方面發現煤炭經營者存在涉嫌哄抬價格行為的,可向有關監管部門舉報。(完)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