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她”權益,著力點在哪里
保障“她”權益,著力點在哪里
白鷗
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和每個女性都相關,它侵害的是女性作為人所具有的人格尊嚴,婦女兒童的自由與尊嚴不可侵犯。
保障婦女權益必須上升為國家意志。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堅決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兩高”工作報告也均談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強調從嚴懲治此類犯罪行為。在剛剛結束不久的全國兩會上,許多代表委員呼吁嚴厲打擊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犯罪,更好保障婦女兒童權益。
沒有“市場”就沒有買賣
我國歷來重視婦女兒童權益保護,保障婦女兒童權益的立法執法力度持續加大。近年來,在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公安部公開數據顯示,2021年,全國拐賣婦女兒童案件與2013年相比,降幅達到88.3%,其中群眾高度關注的盜搶兒童案件目前年立案不到20起。2022年3月2日,公安部決定,2022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這意味著,我國開啟了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又一重大治理行動。
從立法的層面看,我國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刑罰總體上趨于嚴厲,針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打擊力度也在逐步加大。比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明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收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此前立法對于上述情形規定的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最高刑可以到死刑。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介紹,“從國際層面上看,我國針對拐賣犯罪的刑罰比德國、日本等大陸法國家都要嚴厲。”與之相比,我國目前法律對于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處罰相對比較寬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法定刑目前只有一檔,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對此,有代表委員和專家學者認為,應提高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刑,還有人呼吁買賣雙方“同罪同罰”。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通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相關案例,分析近10年來全國司法實踐中打擊拐賣婦女、兒童類犯罪的現狀。通過分析,他發現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數量一直高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罪案件,且二者數據差距懸殊。“司法實踐中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科以刑罰的數量并不多。”
肖勝方認為,沒有市場就沒有買賣,正是因為對買家懲處力度不足,導致長期以來無法斬斷需求鏈,縱容了拐賣犯罪。肖勝方建議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法定刑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最直接的效果即能以沉重的刑罰打擊收買方,震懾犯罪。肖勝方還建議,以“拐取婦女、兒童罪”“收受被拐取的婦女、兒童罪”替代“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這樣可以從罪名、罪狀表述上除去將婦女、兒童‘商品化’的傾向,更符合我國設立本罪的立法用意。”
與肖勝方的觀點相似,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尋子網創始人張寶艷同樣認為對于收買方的量刑不應該低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量刑。
“買賣同罪意味著對收買方最高配置死刑,這實際上會進一步擴大死刑罪名的適用,與我國目前死刑政策存在一定的背離。”勞東燕肯定“買賣同罪”的主張有其合理之處,但同時認為現行立法框架下更為可行的是,適當提高收買犯罪的法定刑。她建議在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增設一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幅度。“這樣的調整對現有的立法結構影響比較小,也符合國際上對于收買犯罪法定最高刑配置的一般水平。像德國、日本等大陸法國家是實行‘買賣同罪的’,但配置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勞東燕解釋道。
用足現有法律至關重要
也有觀點認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強奸、非法拘禁、故意傷害、侮辱等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往往高度伴隨著上述犯罪行為。因而,如果全面地評價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不能僅僅著眼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本身,片面地評價為一個“輕罪”,而要結合第二百四十一條的全部條款綜合評價成一個重罪。
然而司法實踐中,真正適用數罪并罰的案例并不多。勞東燕告訴記者,從她所了解到的有關收買犯罪判決的實證研究來看,涉及收買人常規會犯的罪行,如強奸、非法拘禁等,數罪并罰的比例只有5%。
同時,在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中,收買方量刑普遍偏低,緩刑適用率比較高。有媒體曾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為關鍵詞,對400多份刑事案件判決書進行梳理發現,大部分案件對于收買方的刑罰較低,判處刑罰在一年以內、適用緩刑的情況約占七成。
針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勞東燕還提到了追訴時效期限的問題。收買犯罪由于法定刑比較低,根據目前法律規定,追訴時效只有5年。一些案件被發現、被害人被救出后,往往追訴時效已經過了。
在主張適當提高收買犯罪的法定刑之外,勞東燕認為,用足用好現有刑法規定至關重要。首先,有必要加強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罪的處罰力度,提高處罰的確定性,并降低緩刑適用率,向社會傳達收買犯罪同樣會受到嚴厲打擊的信號。最高檢可以聯合最高法、公安部出臺相應指導意見,對如何適用收買犯罪的刑事政策與相關規定作出明確。其次,用足現有的數罪并罰規定。在涉及相關犯罪的證據認定方面,可以考慮確立一些特殊的證據認定規則。比如在確認被拐賣婦女的結婚證系違規辦理,其被迫結婚或已經生育,如果女方聲稱被強奸,即可認定強奸事實的存在。“這并非降低強奸罪的認定標準,而是針對證據認定規則做必要的變通。”第三,針對拐賣收買婦女兒童案件,公安機關發現有人口失蹤的情況應及時立案,這樣有助于避免案發后因追訴時效已過而難以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對于收買犯罪而言,在司法層面加大打擊力度顯然更具現實意義。”
構建長遠工作機制
公安部在3月2日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中表示,受多重因素影響,當前滋生拐賣犯罪的土壤尚未完全鏟除,還有一批積案沒有偵破,拐賣犯罪形勢仍然不容樂觀,預防、發現、打擊、解救、安置等工作機制尚不完善,打擊治理工作還任重道遠。公安部已牽頭成立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公安機關將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精心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堅決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從長遠來看,反拐綜合治理是一項系統性工程。在3月29日召開的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電視電話會議上,會議專門提到,堅持齊抓共管,著力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公民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反拐工作新格局。不久前,最高檢與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聯合下發通知,決定今年3月至年底共同開展“關注困難婦女群體,加強專項司法救助”專項活動,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賣等違法犯罪行為侵害的婦女被作為重點救助幫扶對象之一。
在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律師呂孝權看來,被解救的婦女兒童回歸社會后,對他們開展綜合救助非常重要。“有必要充分發揮防拐部際聯席會議機制作用,明確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對被解救的婦女兒童進行持續跟蹤評估。同時,希望檢察機關針對進入檢察辦案環節、符合救助條件的被拐婦女加大幫扶救助力度。
針對現實中,解救拐賣婦女過程困難重重的情況,張寶艷認為,應該加強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監督問責機制。張寶艷和呂孝權均建議,將防止拐賣婦女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并實行一票否決制。
事實上,國務院辦公廳在2021年4月發布的《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中曾提出,將反拐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核范疇以及相關部門、機構的目標管理和考核體系,考核結果送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相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如果沒有剛性的問責機制,法律的落實就會大打折扣。”呂孝權表示。
呂孝權還建議,前不久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草案中應該考慮加入有關部門和機構發現疑似拐賣婦女后的“強制報告”制度。負有防拐賣人口責任的相關部門和機構發現有疑似拐賣婦女兒童情形的,應該及時報告。比如婚姻登記機關、醫療機構、村委會、居委會等,發現疑似拐賣婦女、兒童情形的,應該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值得注意的是,在4月1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的記者會上,新聞發言人介紹,婦女權益保障法草案二審稿擬增加強制報告與排查制度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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