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式消費有新規范!將賦予消費者合同解除權
4月9日,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有關負責人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有關情況。
據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介紹,規范預付式消費是此次《條例》立法的一個重點,主要是從三個方面進一步強化了經營者的義務:
一是設立“書面合同”的義務。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通過書面合同的形式,強化對經營者遵守承諾的約束,降低消費者維權時的舉證難度。
二是強化“按約履行”的義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如果經營者沒有按照約定提供,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針對經營者降低質量、偷工減料、服務縮水等情形,《條例》首次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而且經營者要退的不僅僅是預付款的余額,而是要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違約情況來定。
三是明確“事中告知”的義務。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繼續履行義務或者退還沒有消費的預付款余額。即使經營者沒有主觀的過錯,也將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顯著增加消費者履行成本,《條例》同樣也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
此外,雖然押金是擔保而非預付款,但同樣有“預付”的形式和風險,也容易引發退款糾紛,所以這次《條例》對押金也作了相應的規定,要求經營者應當事先與消費者約定退還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時限,不得對退還押金設置不合理條件,符合條件的要及時退還。消費者違約時,經營者扣除押金應當以實際損失為標準,而不是簡單的“全有全無”。
需要強調的是,《條例》為預付式消費設立了專門罰則,明確由各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處罰;對于預收費用后卷款跑路的,還將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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