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二次提請審議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今天(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審議。草案二審稿完善確定保密事項范圍的原則,進一步規范定密權限等內容。
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第十五條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者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規定。軍事方面的保密事項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保密事項范圍的確定應當遵循必要、合理原則,科學論證評估,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保密事項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
修訂草案還對國家秘密確定作出了規定。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規定,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保密事項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有條件的可以標注密點。
修訂草案還建議增加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機關、單位應當開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涉密載體”。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六條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機關、單位應當開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涉密載體,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不得違反規定就業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脫密期結束后,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對知悉的國家秘密繼續履行保密義務。涉密人員嚴重違反離崗離職及脫密期國家保密規定的,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處置措施。同時,修訂草案在“附則”中規定了工作秘密。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駱源: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提出,工作秘密不是國家秘密,但實踐中大量存在,應當予以規范,加強管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有關條文修改為:“機關、單位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不屬于國家秘密但泄露后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的事項,根據工作秘密管理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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